政府刚刚颁布了第03号法令,规定了在越南成立的社会基金和慈善基金的组织与活动。法令指出,社会基金和慈善基金是非政府组织,由个人和组织自愿捐赠财产成立,或通过遗嘱、捐赠财产方式;经有权机关许可,承认章程,并以非营利为目的运作。
新法令规定基金按行政区域级别运作,包括全国或跨省级别、省级和乡级,取消了县级基金。政府严禁基金接受存款、从事贷款和投资活动。基金必须节约使用财产和财务,符合宗旨和目的;履行税务、费用、规费义务;遵守会计、审计、统计制度;注册税号和申报税务。
从3月1日起,成立全国或跨省运作基金的最低财产捐赠额为80亿越南盾,比现行的65亿越南盾增加了15亿越南盾。在省级范围内运作的基金必须至少有16亿越南盾;乡级基金至少10亿越南盾。
如果有外国个人或组织与越南人共同捐赠财产,全国或跨省运作基金的最低捐赠额为108亿越南盾;省级范围为46亿越南盾,乡级为12亿越南盾。
捐赠给基金的财产包括越南盾和其他可兑换为越南盾的财产,如外币、实物、其他财产权,其中越南盾必须至少占总价值的50%。基金必须有办公地点和地址,并设在越南领土上。

法令要求基金存储并向有权国家机关提供完整的财产、财务文件、凭证和资料;接受管理机关、资助组织和个人的检查、监督,以及依法接受社区监督。
每年3月31日前,基金必须通过大众媒体公开捐赠款项、已接收财产及使用结果;同时向内政部、财政部、行业管理机关和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活动和财务状况。
法令还补充规定,基金数据库将与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内政部公共服务门户以及各部委、行业和地方的数据系统连接,以支持手续办理和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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