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不得放贷、入股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03号法令,规定了在越南设立的社会基金和慈善基金的组织与活动。法令指出,社会基金和慈善基金是非政府组织,由个人或组织自愿捐赠财产设立,或通过遗嘱、捐赠财产;经有权机关许可、承认章程,并以非营利为目的运作。

新法令规定基金按行政级别运作,包括全国或跨省级别、省级和乡级,取消了县级基金。政府严禁基金接受存款、放贷、入股投资。基金必须节约、正确地使用财产和资金,符合宗旨和目的;履行税务、费用、规费义务;遵守会计、审计、统计制度;注册税号并申报税务。

从3月1日起,设立全国或跨省级别基金的最低财产捐赠额为80亿越南盾,比现行的65亿越南盾增加了15亿越南盾。在省级范围内运作的基金必须至少有16亿越南盾;乡级基金至少10亿越南盾。

如果有外国个人或组织与越南人共同捐赠财产,全国或跨省级别基金的最低捐赠额为108亿越南盾;省级范围为46亿越南盾,乡级为12亿越南盾。

捐赠给基金的财产包括越南盾和其他可折算为越南盾的财产,如外币、实物、其他财产权,其中越南盾必须至少占总价值的50%。基金必须有总部、地址,并设在越南领土上。

慈善基金不得放贷、入股

法令要求基金存储并向有权国家机关提供完整的财产、财务文件、凭证和资料;接受管理机关、资助组织、个人和社区的检查和监督,依法进行。

每年3月31日前,基金必须在大众媒体上公开捐赠款项、已接收的财产及使用结果;同时向内务部、财政部、行业管理机关和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活动和财务状况。

法令还补充规定,基金数据库将与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内务部公共服务门户以及各部委、行业和地方的数据系统连接,以支持办理手续并提高管理效率。

(编译:Jon 越南网;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79573/

(0)
上一篇 1小时前
下一篇 1小时前

你可能喜欢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