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他人定金却将土地卖给他人以侵占数十亿越南盾

收取他人定金却将土地卖给他人以侵占数十亿越南盾

经过两天的审理,1月15日下午,岘港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潘氏和(57岁,原广南省三岐市居民,明芳一人有限公司经理)因滥用信任侵占财产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

根据起诉书,潘氏和拥有一块面积为1,475.2平方米的土地,位于原广南省三岐市春长坊。潘氏和承诺,收取定金以将该地块转让给范氏怀薇女士和程功峰先生。

据此,2019年11月16日,潘氏和签订合同,收取定金以将全部1,475.2平方米的面积转让给范氏怀薇女士,金额为17亿越南盾。但到2020年1月22日,潘氏和已将上述地块转让给阮氏花女士。阮氏花女士已获得有关当局按规定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为了让范氏怀薇女士信任,2020年1月23日,潘氏和在与阮氏花女士转让地块后,继续与范氏怀薇女士签订新的定金合同(取代之前的旧定金合同)。

此外,潘氏和与程功峰先生签订合同,收取1亿越南盾的定金,以将总面积1,475.2平方米地块中的6x22米面积转让给程功峰先生。

之后,与范氏怀薇女士的情况类似,潘氏和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程功峰先生。

到2020年5月12日,为了让程功峰先生信任,潘氏和继续写承诺书,将在2020年5月底将该地块转让给程功峰先生。而实际上该地块已转让给阮氏花女士。

起诉书指控潘氏和在收取定金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后,使用欺诈手段侵占范氏怀薇女士和程功峰先生总计18亿越南盾。

在法庭上,潘氏和不承认滥用信任侵占财产的行为。被告的两名辩护律师认为需要退回补充调查和鉴定文件;不同意罪名,且没有足够依据定罪被告等。

与此同时,检察院代表指出被告潘氏和作虚假陈述,回避问题,否认罪行。被告完全具备认知行为和法律的能力,但故意实施等。

(编译:Ivy;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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