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庆和省人民委员会颁布、自2026年1月10日起生效的决定,对获省分配使用庆和省海域的组织和个人收取费用,将依据6组海域使用、开发目的以及所分配海域的区域进行计算。
芽庄湾国家名胜海域使用费标准
根据庆和省的划分,属于公海、永海、宁海、福定、嘎那、宁渚、东海(原宁顺省辖区)各乡、坊海域的区域为第一区。
第二区为属于芽庄、南芽庄和北芽庄(芽庄湾国家名胜范围内)各坊海域的区域。
第三区为庆和省其余有海的各乡、坊海域(包括金兰湾),位于云峰经济区边界范围之外。
第四区为属于云峰经济区(原万宁县和宁和市镇辖区)的海域区域。
庆和省海域使用费的收取依据上述4个区域以及获分配该海域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6组类别来规定。
其中,对于属于芽庄湾国家名胜遗产的海域区域(位于芽庄、南芽庄和北芽庄3个坊),海域使用费标准最高,每年为750万越南盾/公顷,用于(第2组)开发、利用目的。
具体包括:建设海港、浮动码头、海上油气码头及其他码头、泊位;建设码头前水域、船舶掉头区、锚泊区、转运区、专用航道、其他辅助工程;
或利用水域服务于船舶修理、新建设施、客运码头建设活动;油气开采;矿产开采;打捞文物、考古。
在芽庄湾上述3个坊的海域使用费,对于以下活动也按最高标准(750万越南盾/公顷/年)收取:海上餐厅、娱乐服务区、体育经营活动;建设旅游船舶夜间停泊、休息区;油气开采;矿产开采;打捞文物、考古;
或按照(第3组)目的进行使用、开发:建设缆车、海上浮动、水下、人工岛工程、民用建筑及其他海上工程;或(第5组)利用海域进行水产养殖、渔港建设。
在芽庄湾海域每年用于建设水下管道系统、电缆的费用为600万越南盾/公顷。
最低收费标准为每年500万越南盾/公顷,当利用芽庄湾海域区域开发风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流能及其他活动时。
金兰湾及其他剩余区域海域使用费标准
对于金兰湾、云峰经济区及庆和省其他剩余区域(除上述3个坊的芽庄湾外)的海域使用费,若按上述第2组目的进行开发以建设各类工程、活动,最高收费标准均为每年650万越南盾/公顷。
利用这些海域区域建设缆车、海上浮动、水下、人工岛工程、民用建筑及其他海上工程(第3组),则收费标准均为每年600万越南盾/公顷。
在原宁顺省辖区(第一区)和云峰经济区的各乡、坊利用海域进行水产养殖、渔港建设,每年收费标准均为400万越南盾/公顷;而在金兰湾及其他剩余区域则为500万越南盾/公顷。
利用海域区域进行倾倒活动,在原庆和省辖区海域使用费标准均为每立方米倾倒物20,000越南盾;在原宁顺省辖区海域则为每立方米15,000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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