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YouTuber丁兰:潘香女士、黄维勇先生不要求赔偿损失

审判YouTuber丁兰:潘香女士、黄维勇先生不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将案件提交审判的决定,法院传唤潘香女士、黄维勇先生、大南股份公司和平阳省恒友慈善基金会作为相关权利和义务人。

然而,1月16日上午,审判委员会宣布潘香女士、黄维勇先生、大南股份公司和平阳省恒友慈善基金会缺席。为潘香女士和大南股份公司辩护的律师胡原礼(胡志明市律师团)出庭。

在法庭上,兰女士认为在调查过程中,她多次投诉诉讼决定,因此不承认起诉书和审判决定。同时,兰女士表示在拘留期间已提交36份举报信,但尚未得到解决。

兰女士还表示已提交延期开庭的申请,理由是投诉未得到解决。她还要求必须有辩护律师并更换检察官。

在法庭上,检察官陈光中和检察官陈氏海玄确认已依法向被告送达拘留令,因此要求更换检察官没有依据。然而,评估属于审判委员会的权限。

人民陪审员建议被告应态度温和、简洁,专注于审判委员会的问题,不应有指责手势,不尊重审判决定。

经过审议,审判委员会认为所有诉讼决定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被告所述的违规行为,因此继续审理案件。

关于兰女士要求有辩护律师的问题,审判委员会指出在审判过程中,法院未收到被告的申请。此外,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仍有权上诉,因此不接受延期开庭的要求。

根据起诉书,丁氏兰被指控犯有利用民主自由权侵犯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罪行,因使用名为“兰丁”的YouTube账户,自行录制6个视频片段并在网络上传播,内容不实,上传属于个人秘密、家庭秘密和私人生活的信息,严重侵犯潘香女士和黄维勇先生的声誉和尊严。

在法庭上,丁氏兰供述她有两个账户:兰丁和兰丁2。调查结论中的兰丁账户是另一个不属于她的账户,视频片段不是她上传的。

她表示制作这些视频片段是为了发泄不满,但尚未在YouTube上发布,之后她丢失了手机(2021年6月28日),这些视频片段不断被上传到网络。

回答检察官的提问时,兰女士表示她于2008年在做生意过程中认识黄维勇先生,当时与大南股份公司合作建设影视基地。2012年,勇先生向她介绍了潘香女士。兰女士供述与勇先生、香女士没有任何矛盾。

当检察官询问:“勇先生、香女士是否提供信息给您发布,是否征求过勇先生、香女士的意见?”兰女士回答她只制作视频片段来发泄不满,并未播放,因此不需要征求任何人意见。

据胡原礼先生(代表潘香女士)表示,对于第6个片段内容为“丁兰向频道的观众问好”,在法庭上被告兰已确认属于被告。其余5个视频片段已进行公证。

礼先生表示潘香女士、黄维勇先生缺席庭审。关于民事责任,潘香女士、黄维勇先生、大南股份公司、恒友基金会认为不需要要求兰女士赔偿。

(编译:Jon;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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