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说法,根据公证员的记录,2021年7月5日至7日、7月11日、7月13日和8月22日发布的视频获得了大量观看和评论。这些视频内容不实,损害了阮芳恒女士和黄威武先生的个人声誉和尊严。
在法庭上,被告兰不承认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这些视频。然而,审判委员会没有依据确认被告如其所称丢失了手机。
因此,审判委员会确认,2021年被告丁氏兰使用名为“Lan Đinh”的YouTube账户,自行录制了6个视频并在网络上传播,内容不实,严重损害了个人声誉和尊严。
兰女士的行为违反了2018年《网络安全法》和政府2013年7月15日关于互联网服务管理、提供、使用及网络信息的第72/2013号法令,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社会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产生了不良影响。
起初,兰女士承认了罪行,但后来又不承认,因此审判委员会未记录其坦白交代和悔改的情节。被告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因此,审判委员会对兰女士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译:张悦;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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