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第310号法令(修订第125/2020/ND-CP号法令中关于发票行政违规处罚的规定,自1月16日起生效)的处罚原则相比以往更为合理。
目前,各经营户正在适应定期税务申报,履行通知、报告、每日开具销售发票等义务,新规定使他们因初期不熟悉而可能出现的差错减少了担忧。
多张发票违规如何计算?
第310号法令第1条第3款a点修改了此前法律指导文件中加重情节的适用方式。据此,税务机关在处罚以下三种情况下的税务申报、提交税务申报文件和提交通知及税务报告行为时,不适用“多次违规”的加重情节:
- 同一天,纳税人在多份税务申报文件中错误申报一个或多个指标。
- 同一天,纳税人延迟提交同一税种的多个税务申报文件。
- 同一天,纳税人延迟提交多份关于发票的通知和报告,则纳税人仅按已实施行为中罚款幅度最高的一个行为受到处罚。
通过这一修改内容,处罚更为合理,符合当前许多小型经营户正在适应税务申报工作,且在同一时间点可能对多种税种、申报文件中的多个指标出现非故意差错,或不熟悉通知、报告义务和期限的实际情况。
这对纳税人更有利,因为减轻了对同一时间点产生的差错进行多次处罚的压力。
新法令还简化了适用加重和减轻情节以确定罚款金额的方式。
具体而言,第310号法令规定了确定罚款金额的原则:“在有两个或以上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罚款幅度的最低额;如果有两个或以上加重情节,则适用罚款幅度的最高额”。
因此,当纳税人有两个或以上加重或减轻情节时,第310号法令的处理方式已被视为“多个”。因此适用最轻的罚款或被处以罚款幅度内的最高罚款。
这简化了处罚机构的审查和罚款计算。同时,当主体已确定有两个或以上加重或减轻情节时,无需再证明其他加重或减轻情节,因为不再影响处罚金额。
此前,2020年第125号法令适用多次违规的加重情节来处理纳税人。
每张错误发票均受处罚,一天内多张发票错误则视为多个加重情节,每个加重情节按幅度平均罚款额的10%增加计算(在所有情况下适用的金额不超过幅度的最高和最低额)。
不提供信息将受处罚
第310号法令补充和修改了关于纳税人多次未按时开具发票、多次未开具发票(违规行为仍在处罚时效内)时确定处罚金额的规定。
据此,纳税人仅受一次处罚,并根据违规发票数量有不同的罚款高低。
如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未按时开具发票达100张及以上,最高罚款可达7000万越南盾;如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未开具发票达50张及以上,罚款可达8000万越南盾。
与此前相比,此行为最高罚款2000万越南盾,但未详细规定确定违规行为的方式以及违规发票数量对罚款的影响。
这导致一些税务官员可能对多张违规发票适用一次最高罚款,导致罚款金额远低于逃税金额。
而一些税务机关(后来税务总局通过2023年12月27日的第5974号公文详细回复了观点)则对每张发票适用罚款,导致处罚金额巨大。
因此,目前按违规发票数量累进计算发票罚款是一个合适的变化,平衡了纳税人的利益。
因为,如果对每张发票分别计算罚款并额外适用多次违规的加重情节,那么在许多情况下罚款金额巨大,超出受罚单位的承受能力。
第310号法令更详细地规定了相关组织、个人(银行、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所有者、或收入支付方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与纳税人纳税义务相关信息的义务。
如果上述组织、个人不提供信息,最高可被罚款1600万越南盾;提供不准确信息可能被罚款至1000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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