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执行适用标准公布
根据决议,关于适用标准公布的规定范围覆盖了当前市场上流通的大部分食品类别。
因此,必须公布适用标准的食品包括预包装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微量成分、保健食品、医用营养食品、特殊饮食食品、补充食品、36个月以下儿童营养产品。
决议具体规定了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执行适用标准公布的情况。
因此,尚未有国家标准或尚未有合格评定机制的产品;营养微量成分;仅含维生素、矿物质且未公布健康建议的补充食品。这些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公布适用标准。
适用标准公布档案包括根据决议规定的适用标准公布文本;按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结果单(经组织或个人确认盖章的副本;或经认证的电子副本)。
必须提供12个月内的检验结果单,由符合ISO/IEC 17025标准的测试机构颁发,完整体现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指标。
与之前根据2010年《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指导法令的规定相比,第66.13号决议对公布档案的要求更为明确。这有助于解决企业使用旧检验结果、未能准确反映流通产品质量的问题。
决议还明确列出了免除公布程序的情况,如仅用于出口生产的原材料、不在国内消费的原材料、用于援助、科学研究或检验的进口产品。
决议规定适用标准公布主要通过在线形式进行,处理期限为15天。如果接收机构未提出书面意见,档案将在电子信息系统中公开。
企业仅可在档案公开后进行经营
决议还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因此,组织和个人对已公布档案的合法性、准确性以及产品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仅当公布档案在接收机构的电子信息页面或在线公共服务系统上公开后,方可进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若产品名称、产地或主要成分发生变化,企业必须重新公布适用标准。
决议还明确规定了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在线销售时公开适用标准公布档案的责任。这被视为加强事后监管、保护消费者免受过度和虚假广告影响的重要法律依据。
对于非英语的外语文档,组织和个人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认证翻译人员签名。若无法翻译并认证为越南语,允许提交经生产国或出口国认证翻译人员签名的英文翻译副本;随后自行翻译成越南语并对内容准确性负责。
若产品标签使用多种语言但不含英语,仅要求翻译生产国或出口国的语言。所有文档在公布时必须仍有效。
若产品名称、产地、产品成分(辅料除外)发生变化,组织和个人必须重新公布适用标准。其他变化情况,组织和个人需书面通知有权国家管理机构变更内容,并在发送通知后立即进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第66.13号决议有效期至替代2010年《食品安全法》的文件出台,但不晚于2027年2月28日。
决议有望有助于恢复食品市场秩序,同时提高企业对公共健康的责任。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8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