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多项诉讼程序错误,法院仍维持对6名老兵喊冤案的判决

指出多项诉讼程序错误,法院仍维持对6名老兵喊冤案的判决

1月30日下午,林同省第六区域人民法院对在1710号小区发生的“毁林”案中喊冤的6名退伍军人宣判。这是自2015年发生以来该案的第三次初审判决。

在此次第三次初审开庭前,此案已历经2次初审、2次上诉审和1次再审。

在前两次审判中,嘉义市人民法院(旧)均以“毁林”罪判处各被告6至7个月监禁。然而,这些判决后来因尚有多项内容需澄清而被撤销,以重新调查和审判。

指出多项诉讼程序错误,法院仍维持对6名老兵喊冤案的判决

在此次初审开庭中,6名被告包括退伍军人杜孟雄、银春勇、武必德、黄文生、高明燕和阮南泰继续喊冤,认为他们并非毁林,而只是清理了已被废弃土地上的灌木和藤蔓植物。

审判委员会认定,自2014年底起,各被告作为第6村退伍军人分会的会员,开会讨论并一致同意清理1710号小区第1区第3、6号地块约1公顷土地,以种植桉树为分会筹集资金。

尽管此前长春乡人民委员会(旧)未批准砍伐森林的请求,但在2015年1月10日的会议上,各被告仍一致同意继续实施。

2015年4月19日和20日,各被告携带电锯和砍刀进入森林区域砍伐树木。至2015年4月27日,义信林业企业的森林保护小组发现此事,制作笔录并报告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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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确定被毁森林面积为0.98公顷,属于生产林,根据森林评估标准,损失程度为100%。总损失金额确定为5360万越南盾。

在庭审中,各被告认为实际清理区域此前已被侵占,仅剩灌木、芦苇,已无天然林。清理旨在改良土地种植桉树,并非以毁林为目的。

辩护律师也认为调查过程存在多处不严谨之处,从确定小区边界、事发时森林现状到制作笔录、鉴定损失的顺序。许多文件是在事发后制作,未能准确反映各被告实施行为时的森林现状...

指出多项诉讼程序错误,法院仍维持对6名老兵喊冤案的判决

然而,审判委员会认为案卷中的文件、森林清查结果和林业用地管理档案均明确确定被砍伐区域为国家管理的林地。

审判委员会认定各被告为长期在当地生活的居民,清楚了解林地来源,且多次开会讨论并一致同意砍伐森林,因此不能说是“不知情”。

对于律师指出的诉讼程序错误,审判委员会认为这些疏漏并未改变案件性质,不影响确定各被告的犯罪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了全部喊冤观点,不接受撤销判决以重新调查的请求。

根据1999年《刑法》第189条第1款,法院判处:杜孟雄先生6个月监禁;银春勇6个月监禁;武必德6个月监禁;黄文生6个月监禁;高明燕6个月监禁;阮南泰5个月监禁。

关于民事责任,审判委员会确定毁林行为造成的总损失为5360万越南盾。各被告及相关人员须根据参与程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还决定没收一台电锯,销毁用于砍伐森林的砍刀;责令各被告按规定缴纳刑事和民事诉讼费。各被告有权在宣判之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

(编译:李程;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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