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不得获取信息的新提案

关于公民不得获取信息的新提案

司法部正在就《信息获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设有一章规定公开信息、按要求提供信息。

具体而言,修订草案补充了关于公民不得获取信息的规定,以确保更具体、完整、明确,并与相关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协调。

预计公民不得获取的信息

据此,公民不得获取的信息包括根据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信息。当属于国家机密的信息被解密后,公民可根据本法规定获取。

根据民法规定,关于私人生活、个人隐私、家庭隐私的信息;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个人数据。

除非涉及私人生活、个人隐私的信息在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获取;涉及家庭隐私的信息在获得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获取。

获取属于个人数据的信息,应按照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草案提议公民不得获取根据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公民也不得获取若提供将危害国家利益、对国防、国家安全、国际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社会道德、社区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危害他人生命、生活或财产的信息。上述信息的确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另一项内容,公民不得获取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机关、单位确定的工作机密信息。机关、单位内部会议的信息;机关、单位为内部工作起草的文件。

公民预计可条件性获取哪些信息?

关于公民可条件性获取的信息,除了继承可条件性获取的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家庭隐私)外,草案补充了可条件性获取的信息为个人数据和历史档案馆的档案材料。

此举旨在确保与《2025年个人数据保护法》、《2024年档案法》保持一致、协调。

据此,获取属于个人数据的信息,应按照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规定执行;对历史档案馆档案材料的条件性获取,应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执行。

关于必须公开的信息,修订草案补充了必须广泛公开的信息,以确保与医疗、教育、食品安全、环境、金融、土地、建设、招标、劳动等领域的专门法律协调。

补充关于公立事业单位提供的基本、必要公共服务信息等。

此举旨在便利民众更广泛地获取与生活、生产、经营、公共利益、社区健康密切相关的信息;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

草案还规定,除了必须广泛公开的信息外,根据实际情况,机关、单位主动公开其产生或掌握的与公共利益、社区健康相关的其他信息。

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比,修订此规定旨在明确机关、单位需要主动公开与公共利益、社区健康相关信息的情况。

关于处理不准确公开信息,草案补充规定了机关、单位在已发布不准确信息的机关、单位门户网站、信息网站上公开已更正信息的责任。

此内容旨在便利民众快速、轻松地了解更正情况及更正信息内容,满足推进信息技术应用、信息获取数字化转型的要求。

(编译:Jon 越南网;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8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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