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国强嘉莱公司前董事长阮氏如鸾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已对发生在越南橡胶工业集团、同奈橡胶总公司、巴地橡胶公司、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农业与环境部及相关单位的案件中的22名被告发布起诉书。

其中,被告黎光雄(80岁,越南橡胶集团前代理董事长)被指控犯有“受贿”和“违反国家财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

被告阮氏如鸾(66岁,国强嘉莱公司前董事长)被指控犯有“违反国家财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

越南橡胶集团前代理董事长受贿,造成超过5420亿越南盾损失

根据起诉书,在处理位于39-39B号范云顿(草堆坊,2009年12月)地块的方案过程中,雄先生与黎伊玲(越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和邓福余(越信股份公司董事长)达成协议,同意橡胶集团将地块转让给玲、余。

具体而言,雄先生与玲、余协商,成立富越信公司,转让出资额,但实质是在未经评估、招标的情况下转让39-39B号范云顿地块99%的价值。

随后,雄先生指示下属成立富越信公司;建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收回土地,将土地交给富越信公司实施项目。由此,转让富越信公司99%的资本……为玲、余的公司控制富越信公司创造条件。

退休前,雄先生与陈玉顺(橡胶集团前董事会成员、总经理)交换意见,并请其继续为玲、余创造条件,使其能在未经评估、招标的情况下获得39-39B号范云顿地块的转让。

在上述“创造条件”过程中,雄先生同意收取300万美元,并实际已收到玲、余的20万新加坡元和30万美元。

“转手”公共土地,获利近3000亿越南盾

大约2013年11月,阮氏如鸾女士联系玲、余提出购买意向,并获得了地块的信息和资料,因此知道土地属于公共财产,已有决定将土地交给富越信公司,但尚未缴纳土地使用费,因此尚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尚未获得投资证书且尚未开展建设;地块仍由两家橡胶公司管理使用。

然而,2013年12月6日,鸾女士仍与邓福余签署出资额转让承诺合同,同意以4609亿越南盾的价格购买地块,包括土地使用费。

执行上述协议,鸾女士向玲、余转账500亿越南盾定金和1861亿越南盾用于缴纳土地使用费,但通过借款合同合法化。

当得知玲、余尚未向同奈橡胶和巴地橡胶支付购买出资额款项,因此尚无法律依据转让股份(实质是将地块转让给鸾女士)时,鸾女士继续向余转账650亿越南盾,以便余有资金支付给橡胶方。

从鸾女士转来的资金中,玲、余已支付并购买了富越信公司99%的出资额,并将其全部转让给阮氏如鸾女士。

对于剩余的1%出资额,鸾女士直接联系并从同奈橡胶和巴地橡胶购买,未经招标,而是按照2010年设定的每平方米950美元的价格。

在拥有富越信公司100%出资额之前,阮氏如鸾女士已与诺瓦兰集团达成协议,以超过8460亿越南盾的总价值转售项目。

扣除为购买100%项目所支出的超过4640亿越南盾(包括购买出资额款项、贷款利息、项目设计租赁费等),国强嘉莱公司获利近3820亿越南盾,并纳入企业的一般经营现金流。扣除各项费用后,阮氏如鸾女士获利2978亿越南盾。

意识到在未经评估、招标的情况下获得39-39B号范云顿地块的转让是违法的,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鸾女士主动缴纳1000亿越南盾并交出4块土地,价值2812亿越南盾,供调查机关查封,以弥补案件后果。

公安部刑事调查机关确定39-39B号范云顿地块的市场价值为国强嘉莱公司与诺瓦兰集团之间的实际转让价格,总金额超过8460亿越南盾。

因此,国家财产损失浪费超过5427亿越南盾(地块市场价值8460亿越南盾 - 同奈橡胶和巴地橡胶收到的出资额转让款项1165亿越南盾 - 已缴纳国家预算的土地使用费1867亿越南盾)。

(编译:张悦;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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