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前副主席阮氏红(71岁)与陶氏香兰(66岁,胡志明市财政局前局长)因涉及越南橡胶工业集团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利用职务、权力执行公务”罪名起诉。
根据案件资料,由于相识关系,越南信股份公司董事长邓福余联系并请求时任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市09指导委员会前副主任的阮氏红协助办理39-39B范文敦码头项目(位于胡志明市舂桥坊)。
阮氏红告知邓福余,市政府仅考虑由橡胶集团出面实施的项目。
2009年底,越南橡胶工业集团前代理董事长黎光充(80岁)与邓福余及越南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黎伊玲达成协议,成立富越南信公司,转让出资额,但实质是在未经评估、招标的情况下转让39-39B范文敦码头地块99%的价值。
随后,黎光充指示下属成立富越南信公司;建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收回土地并交付给富越南信公司实施项目。
2010年1月5日,陶氏香兰签署市09指导委员会文件,提议收回两家橡胶公司的土地,指定交付给富越南信公司。
基于上述文件,阮氏红同意并于2010年1月18日签署市人民委员会文件,指示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办理收回同奈橡胶和巴地橡胶管理的39-39B范文敦码头土地手续。
同时,将上述全部地块交付给富越南信公司,按照市规划进行投资建设。这是自然资源与环境局执行程序、提交市人民委员会收回土地并交付给富越南信公司的依据。
阮氏红承认富越南信公司并非正在使用39-39B范文敦码头地块的单位,因此收回土地并指定交付给该公司不符合国有企业房地产安排规定。
由于违规获得土地交付,黎光充及相关被告违规转让该地块,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在与黎伊玲、邓福余接触过程中,阮氏红获利6万美元。
意识到违法行为,阮氏红主动退还117亿越南盾(相当于从黎伊玲、邓福余处获得的6万美元)。同时额外缴纳39.5亿越南盾以弥补案件后果。
由于此前相识,黎伊玲和邓福余接触并影响陶氏香兰,请求安排将39-39B范文敦码头地块交付给富越南信公司,并获得陶氏香兰同意。
邓福余送钱但陶氏香兰未收,因此邓福余承诺在项目完成后给陶氏香兰一套公寓。
随后,陶氏香兰接收了同奈橡胶、巴地橡胶的两份文件并批转给公产管理科执行;签署市09指导委员会2010年1月5日文件,提议阮氏红签署市人民委员会文件,指示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办理收回并交付39-39B范文敦码头全部地块给富越南信公司的手续。
尽管陶氏香兰已出境国外,调查机构已传唤但未能获取证词。
然而,根据收集到的资料、被告邓福余、黎伊玲、阮氏红及相关个人的证词以及其他文件和证据,有充分依据确定陶氏香兰出于牟利动机,实施提议收回并交付39-39B范文敦码头全部地块给富越南信公司的行为,形式为非法指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公安部调查警察机关已决定通缉被告陶氏香兰,同时发布信件呼吁自首以享受党和国家的宽大政策。调查机构也已充分采取措施保障辩护权,但被告未自首并被依法起诉、审判。
(编译:张悦;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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