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件内容,通过熟人介绍,黎氏美珠女士大约在2024年3月认识了黎国康(歌手)。国康自称是某高级领导的侄子。
认为国康人脉广泛,2024年5月14日,美珠女士请国康“疏通”让她的弟弟泰克煌(在“滥用信任侵占财产”案中被胡志明市警察调查机关起诉、暂时拘留的被告)获得保释并允许家属探视。
国康同意并联系黎阮黄南(当时是胡志明市第十郡第五坊公安干部)设法“疏通案件”。
国康从美珠女士处接收了与泰克煌相关的信息、文件,然后通过Zalo消息转发给南,如:传唤工作通知、关于案件的新闻报道等。
得到南回复说与正在受理案件的调查员L.T.L.非常熟悉,国康提议帮助煌获得保释,首先允许家属探视煌。南同意并要求必须与南指定的律师签订律师聘用合同,价格为2亿越南盾。
为了让美珠女士信任,国康承诺肯定能以70亿越南盾的价格处理此事,美珠女士同意把钱交给国康。
从美珠女士处收到钱后,国康给南发消息说:“弟弟,今天让探视吧,给你100万去见面吧弟弟”,之后又给了南1亿越南盾。
随后,国康转账3000万越南盾以支付南与朋友的餐饮费用(因为此前国康曾请南帮忙处理另一件与案件无关的事)。
到2024年5月29日,泰克煌仍未获保释,因此美珠女士要求国康带她去一家咖啡馆见南。
然而之后南和国康仍未能如承诺帮助煌获得保释和探视,并躲避、切断联系。认为被骗,美珠女士向胡志明市警察调查机关提交了举报信。
随后国康和南因诈骗侵占财产罪被刑事处理,美珠女士则因行贿罪被刑事处理。三人都喊冤。
一审时,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判处国康18年监禁,判处南8年监禁,判处美珠女士17年监禁。
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均上诉。二审审判委员会认为,一审认定被告美珠犯行贿罪符合法律规定。然而,17年监禁的刑罚相对于二审阶段新查明的情节被认为仍然严厉。
在2月2日下午的二审庭审中,被告美珠已改变认识,承认犯罪行为,表现出诚恳供述、悔过自新的态度。被告在职能部门发现前主动交代了全部违法行为。
此外,被告曾参与多项慈善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并获得奖状。这些情节在一审时未被考虑,因此二审审判委员会已适用以减轻刑罚。
对于被告南,审判委员会认定在二审庭审中,被告已承认犯罪行为,自愿部分弥补后果,因此有依据接受上诉,考虑部分减轻刑罚。
至于被告国康,法院认为一审宣判的18年监禁刑罚与其行为的性质、危险程度相称。在二审庭审中,被告未提出新的减轻情节,因此没有依据考虑减刑。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胡志明市上诉法院宣判将美珠女士的行贿罪刑期从17年减至4年监禁。将被告黄南的刑期从8年监禁减至4年6个月监禁。被告黎国康因诈骗侵占财产罪被维持原判18年监禁。
(编译:Cici;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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