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局第01号规定明确了党员缴纳党费的原则;各级党组织党费的收取、上缴、分配、管理和使用。
党费缴纳标准的详细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缴纳党费是党员根据党章规定的义务。党员有责任如实向支部报告自己的收入,作为按规定缴纳党费的依据。
政治局鼓励党员自愿缴纳高于规定标准的党费;支部需向上级党委报告,由上级党委审议决定。
支部审议,建议有权限的党委决定将连续三个月无故不缴纳党费的党员从党员名单中除名。
各级党组织可在银行开设账户,用于党费的收取、上缴、管理和使用。
党组织决定其留存党费余额的管理形式(现金或银行、国库账户),确保安全、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及时满足党组织的支出需求。
属于按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对象的党员,每月按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党费。
党员因病、产假休假期间,无需缴纳社会保险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待遇的,党费缴纳标准为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党员的疾病津贴、产假津贴的1%。
党员因其他原因休假,无需缴纳社会保险的,党费缴纳标准适用于不属于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对象的党员的规定。
不属于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对象的党员,其中领取养老金的党员每月按所领取养老金的0.5%缴纳党费;党员是学生、大学生的,缴纳标准为每月5000越南盾。
此外,未达到退休年龄且在正常劳动条件下的党员;达到退休年龄且在正常劳动条件下的党员,也按不同标准缴纳。
在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工作的党员、随越南驻外机构成员出差的配偶、作为公派留学生的党员、使用国家预算或根据协定由外国资助在国外学习的党员,每月按每月生活费的1%缴纳党费。
其他在国外的党员,每月缴纳相当于30,000至400,000越南盾的党费。
外交部党委与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协商一致;报告政府党委审议决定具体的党费缴纳标准和货币。
免缴、减缴、预缴、缓缴党费的对象
政治局的规定明确了免缴、减缴、预缴、缓缴党费的群体。
具体而言,党员在以下情况下可免缴党费:党龄满50年及以上;享受社会退休津贴;有特殊困难情况(属于贫困户、接近贫困户;患有严重疾病),并向支部提交申请请求免缴党费。
党员有上述规定之外的困难情况,如果向支部提交申请,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免缴或减缴规定党费标准的30%、50%、70%。每次考虑免缴、减缴党费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党员因远离居住地、流动性工作、不稳定或所在地区没有党组织,无法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每月缴纳党费而被暂时免于参加党组织生活的,需报告支部审议,报告有权限的机构(批准暂时免于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机构)允许缓缴或预缴党费,时间最长不超过被暂时免于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时间。
其他需要考虑、允许缓缴或预缴党费的情况(如有),按照中央办公厅的指导执行。
政治局要求不对因被暂时拘留而被暂停党组织生活的党员、被法院判处从非监禁改造及以上刑罚的党员收取党费。
党员在其他情况下被暂停党组织生活的,支部审议选择适当的党费收取形式。
在不可抗力条件下(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党员无法缴纳党费的,支部(非基层支部)报告上级基层党委或直接上级党委(在没有基层党委的地方)审议决定免缴党员党费;在基层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由基层支部审议决定。
(编译:Cici 越南网;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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