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提议处理囚犯捐献组织、身体器官案件的程序与手续

公安部提议处理囚犯捐献组织、身体器官案件的程序与手续

公安部正在就2025年《刑事执行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的草案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补充了具体指导程序与手续的规定,以处理囚犯根据《刑事执行法》规定自愿捐献组织、人体器官的意愿。

草案规定,符合《刑事执行法》规定情况且有捐献组织、人体器官意愿的囚犯,应由囚犯关押机构指导其书写自愿捐献组织、人体器官的申请书。

申请书必须明确写明囚犯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罪名、刑期、剩余服刑时间;捐献组织、人体器官的意愿;与预计接受组织、人体器官者的信息及关系;希望捐献的组织或人体器官;并承诺遵守《刑事执行法》第53条第1款c点和d点的规定内容。

申请书提交给监狱长、拘留所所长时,必须附上亲属请求接受组织或人体器官的申请书,以及有权医疗机构对该亲属病情的确认书。

自收到囚犯申请书及规定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监狱长、拘留所所长应检查核对《刑事执行法》第53条第1款a点、b点、d点规定的条件,以进行审查处理。

若条件充足,监狱长、拘留所所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囚犯及其亲属,同时与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合作,组织健康咨询、心理辅导、健康检查,核实囚犯是否符合《刑事执行法》第53条第1款c点规定的医疗条件。

若申请书未能满足条件,监狱长、拘留所所长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囚犯及其亲属,并明确说明理由。

草案规定,自收到医疗机构确认囚犯符合《刑事执行法》第53条第1款c点规定条件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囚犯关押机构应完善档案,报告公安部刑事执行管理局、国防部刑事执行管理局审查决定。

档案包括监狱、拘留所关于允许囚犯实施捐献组织、身体器官的报告。

囚犯自愿捐献组织、人体器官的申请书;亲属请求接受组织或人体器官的申请书,以及有权医疗机构对该亲属病情的确认书。

有权医疗机构对囚犯符合《刑事执行法》第53条第1款c点规定条件的确认书。其他相关文件。

若医疗机构确认不符合《刑事执行法》第53条第1款c点规定条件,则监狱长、拘留所所长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囚犯及其亲属,说明囚犯不具备捐献组织、身体器官的条件。

草案规定,自收到档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安部刑事执行管理局、国防部刑事执行管理局应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同意囚犯捐献组织、人体器官。若不同意,必须明确说明理由。

自收到公安部刑事执行管理局、国防部刑事执行管理局同意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囚犯关押机构应与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合作,按照关于捐献、组织、人体器官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囚犯捐献组织、人体器官的各项程序、手续、制度、政策。

同时有责任配合囚犯家属在捐献、移植组织、身体器官期间管理囚犯。

实施提取、移植组织、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有责任确认并通知监狱、拘留所囚犯健康状况良好,可以继续服刑。

自收到医疗机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监狱、拘留所应组织将囚犯带回继续服刑。

《刑事执行法》自7月1日起生效,规定囚犯在满足所有条件时可捐献组织、身体器官。

包括自愿捐献组织、身体器官;向囚犯亲属捐献组织、身体器官;具备捐献组织、身体器官的健康条件,且捐献后能保持健康继续服刑。

自行承担捐献组织、身体器官的费用及捐献后的个人健康护理费用。

是被判处轻罪或重罪且属首次犯罪,剩余服刑时间不足3年者。

法律规定政府详细规定处理囚犯有捐献组织、身体器官意愿案件的程序与手续。

(编译:Eric;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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