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对手但仍当选:使用手段歪曲选民意愿是违法行为

诽谤对手但仍当选:使用手段歪曲选民意愿是违法行为

在《青年在线》刊登文章“在选举村长前诽谤对手,仍被乡人民委员会承认当选?”后,林邓律师事务所(广治省东河市南)的律师邓光林对当选者阮进D.的行为提出了法律角度的看法。

“村长选举受《2022年基层民主实施法》及《第59/2023/ND-CP号法令》、《第04/2012/TT-BNV号通知》等指导文件的调整”,邓光林律师解释道。

村长必须具备道德标准

据邓光林律师称,《第04/2012/TT-BNV号通知》(经《第14/2018/TT-BNV号通知》修订补充)第11条规定,村长的首要要求必须是具备良好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受人民信任的人。

而D.先生有捏造事实、诽谤同场竞选对手的行为,并曾因使用假文凭被纪律处分免职。此行为已被乡党委检查委员会确认并给予纪律处分。

“一个不诚实、违法(使用假文凭)且刚刚实施违反道德行为(诽谤他人)的人,不能被认定为‘具备良好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以参选。因此,D.先生被推荐参选是洪山村统战工作小组和村党支部方面非常松散且缺乏说服力的规定适用”,律师论证道。

邓光林律师还表示,《2022年基层民主实施法》列出了被严禁的行为。其中包括利用基层民主实施进行歪曲、诬告、制造矛盾、煽动暴力、歧视地区、性别、宗教、民族,损害个人、机关、单位、组织利益的行为;伪造文件、欺诈或使用其他手段歪曲公民讨论、决定、参与意见的结果。

“D.先生在选举前诽谤同场竞选对手的行为,正是使用手段歪曲选民意愿的行为。选民基于关于H.女士的错误信息投票给D.先生。因此,此次选举结果从一开始就受到了违法行为的影响”,邓光林律师说。

有申诉、举报时乡人民委员会的责任?

关于长山乡人民委员会的责任,邓光林律师表示,根据《第59/2023/ND-CP号法令》,选举程序必须确保民主、公开、透明。

因此,在选举前5天收到举报信时,乡人民委员会有责任立即审查、解决或指导解决,以确保候选人的权益。

“乡主席回应称‘关于接收举报信的天数规定尚不明确’是推卸责任。《申诉法》和《举报法》已明确规定处理紧急举报信息的时限,尤其是在选举这样的敏感背景下”,律师强调道。

律师还认为,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在明知D.先生有诽谤同场竞选对手行为(已受党内警告处分)的情况下,仍签署承认其当选的决定,存在违法迹象。

“当一名候选人使用不正当手段打压对手时,选举就不再保证透明度,这违反了选举原则。当乡党委检查委员会已结论D.先生违反‘党员不得为之事项’并受纪律处分时,意味着D.先生在当时已不再具备担任村长的道德和资格标准。因此,当一个人基于欺骗或违法行为当选时,该结果应当被取消”,邓光林律师说。

正如《青年在线》所报道,就在洪山村(广治省长山乡)村长选举前,两名候选人之一的阮进D.先生散布了关于另一名候选人与当地一名企业主有不正当关系的虚假谣言。

乡党委检查委员会已介入并确定此人提供的信息是捏造的。但选举结果仍被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承认。

(编译:Ivy 越南网;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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