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6日,太原省公安表示,太原省公安交警队工作组已控制并暂扣一名涉嫌盗窃财产的人员。
此前,2月14日晚约19时48分,上述工作组检查发现Đ.A.Q.(50岁,居住于太原省嘉桑坊)驾驶车牌为20B2-508.xx的摩托车违反多项规定。
其中,Q.驾驶车辆时呼气酒精浓度为0.147毫克/升,同时没有驾驶证,也没有车辆登记证明。
职能部门已制作行政违法记录、暂扣记录并封存车辆,按规定将车辆带入暂扣区域。
然而,趁工作组继续执行任务时,Đ.A.Q.偷偷进入暂扣区域,解开锁链,将上述摩托车推出,带到距离酒精浓度检查点约70米的路边。
经过斗争,Đ.A.Q.承认了偷偷取回上述车辆的行为。
目前,交警队已与太原省潘廷逢坊公安暂扣人员及物证,移交职能部门继续调查盗窃财产行为。

通过此事,太原省公安交警队建议交通参与者绝对不要在饮酒后驾驶车辆。认真遵守职能部门的停车和检查命令。
故意偷偷取回已被暂扣车辆的行为,可能根据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补充)第173条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盗窃财产罪。
(编译:Ivy;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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