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人和亲戚中有很多人住得远,所以春节时经常通过我的银行账户给我孩子们转红包钱。老板在春节假期后第一天上班时给员工的红包也通过银行转账。单位在春节期间给员工报销回乡车费的红包也是通过转账。
读者询问这些红包钱是否会被视为应税收入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阮清淡,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回答道:
最近,无现金消费越来越普遍。不仅是单位的工资事务,社会上的买卖,还有各种馈赠、红包、礼物也经常通过银行转账。

所有这些款项都被银行以冰冷的“贷记”指令记录在账户上,而不区分哪些是红包钱,哪些是馈赠、赠送、礼物。
许多人只有一个银行账户,既接收工资,也接收所有款项,如馈赠、礼物,甚至包括远方亲戚在春节期间给孩子们的红包钱。然而,并非账户中的所有贷记款项都被视为收入来计算该账户的个人所得税。
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包括各类收入,如经营收入、工资、劳务报酬、资本投资收入、资本转让收入、不动产收入、中奖收入、版权收入、特许经营收入、继承收入、作为需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的礼物收入等。
根据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10款,来自接收礼物的应税收入是指礼物为证券、经济组织、经营实体的出资份额、不动产以及其他需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
因此,个人之间与经营活动、工资、劳务报酬无关的普通现金或转账款项不属于征税对象。
根据财政部2013年第111号通知第2条第10款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指导,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礼物是指证券、出资份额、不动产以及其他需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
因此,通常意义上的红包钱是指个人之间在新年伊始为祝贺而赠送的礼物。这种赠送,无论是直接给予还是通过银行转账,都不属于需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礼物类别。
因此,这笔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接收者无需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红包钱”这三个字如今被用于更广泛的含义:雇主在新年伊始奖励员工也被称为红包,企业、组织通常在年初上班第一天发放一笔奖金或劳务费。这笔支出被记录在雇主、用人单位的会计账簿中。
其他一些情况虽称为红包钱,但实质上是酬劳、佣金、经营收入,并通常在合同中记录为利润、工资、员工收入的一部分。
所有这些从扩展意义上理解的红包钱,实质上是员工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酬劳、经营收入等,反而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无论是以“无现金”时代的转账形式接收,还是以年初聚会时的红色信封形式接收,都会被记录,并且接收者必须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里,根据读者提问的内容,有一笔支持员工春节回乡车费的红包钱。类似于春节后的奖金,组织、用人单位给员工的这笔支持款也被视为具有工资、劳务报酬性质的其他收入。
因此,这笔款项也必须申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编译:Eric;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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