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1日,同塔省公安厅信息显示,已对同塔省的H.H.N.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50万越南盾,因其提供、分享伪造信息、不实信息、歪曲、诬告、侮辱机构、组织的信誉,以及个人的名誉、人格。
此前,利用网络环境中的匿名工具,H.H.N.先生创建了Gmail账户,并多次发送电子邮件,内容歪曲、诽谤信誉、侮辱个人人格,对企业内部团结产生不良影响。
接到信息后,同塔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防范处已展开业务措施进行追踪。通过此,公安力量确定N.先生是实施上述行为的人。
在与公安机构的工作会议上,N.先生承认了违法行为。
据公安机构称,尽管N.先生狡猾地隐藏了身份,但公安已迅速准确核实了罪犯。
(编译:李程;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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