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刚刚颁布了第58/2026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关于对某些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的安全、秩序条件的规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烟花的管理和使用;居住法、身份证法若干条款和实施细则的详细规定。该法令自3月15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第58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公安部所属组织和企业获准研究、生产、出口、进口、供应爆炸性烟花的规定。
这是新的变化,因为目前只有国防部所属组织和企业可以研究、生产、出口、进口、供应爆炸性烟花。
根据现行规定,总理决定国防部所属组织和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机关的订单和国防部部长的建议,获准研究、生产、进出口、供应爆炸性烟花。
第58号法令已修订,改变了决定权限,从总理转移到公安部部长和国防部部长。
据此,公安部部长决定公安部所属组织和企业获准研究、生产、出口、进口、供应爆炸性烟花。
类似地,国防部部长决定国防部所属组织和企业获准研究、生产、出口、进口、供应爆炸性烟花。
另一个新变化是,目前,在节日和春节期间组织燃放爆炸性烟花将由省人民委员会与文化和体育旅游部协调组织实施。
而第58号法令修订了在春节、雄王祭祖日、国庆节、奠边府大捷日、4月30日、解放日、各省市成立纪念日等场合组织燃放爆炸性烟花的情况,将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此外,在文化、旅游、体育、具有国家性和国际性的事件中组织燃放爆炸性烟花,以及改变燃放范围和燃放时间的情况,将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所属文化专业机构的建议决定。而目前,此事由总理决定。
第58号法令还修订了运输爆炸性烟花的情况,在文件中必须附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的副本。
用于经营的烟花购买许可证有效期为30天,继续保持不变,与现行规定一致。
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烟花、烟花材料运输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处理时间从5天缩短至3天。
运输许可证仅对单次运输有效,与目前相同,但不再要求在运输完成后交回发证机关。
(编译:张悦;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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