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5日下午,同塔省人民法院根据同塔省人民检察院对盖莱市人民法院(现为同塔省第四区域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抗诉决定,开庭重审审理“违反道路交通参与规定”案件,被告人陈国强。
经过合议,同塔省人民法院审判庭宣布完全接受同塔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抗诉。
这是同塔省人民法院首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行使重审权。
根据案件档案,2024年4月4日约23时50分,强驾驶集装箱车在忠良-美顺高速公路忠良-美顺方向行驶。
当到达旧盖莱市区域时,司机强的车辆停在靠近分隔带的车道,导致后方同方向连环事故,涉及由李高人驾驶的卡车及副驾驶李民俊和由司机山成功驾驶的卧铺客车。后果造成李高人和李民俊当场死亡。
旧前江省盖莱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违反道路交通参与规定”罪判处被告陈国强3年6个月监禁。判决无上诉和抗诉,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025年7月17日,在同塔省公安厅第二拘留所(盖莱市拘留分所),被告强在收到同塔省第四区域人民法院的执行判决决定后,供认执行判决中的监禁处罚信息并非自己。强供认自己的真实姓名为杭光山(34岁,原宁顺省宁福县福山村居民)。
在收到强供认真实姓名为山并涉嫌使用伪造机关、组织印章、文件的行为后,2025年8月5日,同塔省公安厅受理核实关于“使用伪造机关、组织印章、文件”犯罪的信息以澄清案件。
根据同塔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室的鉴定结果,结论为驾驶证系伪造。
在上述案件的调查、起诉、审理过程中,旧前江省盖莱市的调查员、检察官、法官、人民陪审员未能得知罪犯真实姓名为山,已使用强的姓名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
新发现的情节和核实结果使得盖莱市人民法院已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审刑事判决对案件客观事实的结论不正确,宣判了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名为强的人。目前正在背负犯罪记录,损害了强的人身权利。
使用名为强的伪造驾驶证导致一审级别的案件调查、起诉、审理遗漏了按规定确定刑罚框架的一个情节,并漏掉了“使用伪造机关、组织印章、文件”犯罪,针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山。
基于以上理由,同塔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同塔省人民法院对上述一审刑事判决进行重审程序,方向是撤销与强相关的已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部分以重新调查。

(编译:Eric;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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