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有两块相邻的土地(A 和 B),但地块 A 与柏油路临街,地块 B 位于后面,与地块 A 相连。两块土地都是农业用地。
不久后,上述两块土地可能都会被收回以实施商业项目。那么我想问,在补偿时,地块 B 能否适用与地块 A 相同的价格?
或者在规划批准前,我是否可以将地块 B 合并到地块 A(成为一块土地),从而适用临街土地补偿价格?
读者明辉提问。
* 律师梅陈(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回答:
2024 年《土地法》第 91 条第 2 款规定:
“2. 土地补偿通过分配与收回土地相同用途的土地来实现,若无土地可补偿,则按有权级人民委员会在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的收回土地具体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若被收回土地者获得土地或住房补偿,但希望获得货币补偿,则可根据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登记的意愿进行货币补偿。
对于被收回土地者,若有需求且地方有土地储备、住房储备条件,可考虑以与收回土地用途不同的土地或住房进行补偿”。
根据此规定,若进行货币补偿,您获得的补偿金额将根据地块 A 和 B 所在地有权级人民委员会在批准补偿方案时确定的农业用地具体价格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您的两块土地相邻且具有相同用途,根据 2024 年《土地法》第 158 条第 6 款 d 点,确定具体补偿土地价格将采用土地价格调整系数法。具体而言,根据第 71/2024/NĐ-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5 款,土地价格确定如下:
需定价地块的土地价格 = 需定价地块在土地价格表中的价格 × 土地价格调整系数。
因此,国家收回土地时对地块 A 和地块 B 的补偿金额将取决于土地价格表中的土地价格以及这两块土地所在地有权级人民委员会确定的土地价格调整系数。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同时依据第 71/2024/NĐ-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4 款和第 8 条第 2 款,地块 A 和地块 B 位置不同,因此土地价格和调整系数也会不同。因此,在计算地块 B 的补偿金额时,不能适用地块 A 的价格。
关于在规划批准前合并地块 A 和地块 B,如果您满足 2024 年《土地法》第 220 条第 1 款、第 3 款规定的合并土地条件,如:已获得证书、土地使用期限未满、无争议、未被查封、用途相同……以及土地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您完全可以实施。
然而,合并后,该整块土地是否按临街土地价格获得补偿,还需根据合并后的土地面积以及土地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的规定来确定。具体而言,目前各省、直辖市将针对每个土地位置制定计算土地价格的范围限制规定。
例如:根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 2020 年 1 月 16 日第 02/2022/QĐ-UBND 号决定(经 2024 年 10 月 21 日第 79/2024/QĐ-UBND 号决定修订补充)第 3 条第 1 款 b 点,关于本市土地价格表的规定,临街土地在计算土地价格时被确定为位置 1,且仅限 200 米范围内。
因此,合并后的土地是全部按临街土地价格补偿,还是仅部分按临街土地价格补偿,您需要根据土地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对照确定。
(编译:张悦;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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