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对无正当理由减少汽油销售量处以最高2000万越南盾罚款

提议对无正当理由减少汽油销售量处以最高2000万越南盾罚款

工贸部起草的关于石油、汽油经营和气体领域行政违规处罚的法令草案正在由司法部审查。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提议修改和补充一些与汽油经营相关的内容。

提议加重对汽油掺假违规行为的处罚

其中,根据现行规定,对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具体来说,无正当理由或未按规定通知有权限的国家管理机构,减少汽油零售店、小型汽油销售点的营业时间,或与之前相比减少营业时间。

未经有权限的国家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或未按规定通知有权限的国家管理机构,停止汽油零售店、小型汽油销售点的销售。

草案还补充了对无正当理由或未按规定通知有权限的国家管理机构,减少销售量行为的罚款。

草案还提议加重对违反汽油掺假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提议对在非生产地点、掺假车间或服务于国内汽油需求的商人汽油仓库进行汽油掺假的行为处以1亿至1.4亿越南盾的罚款。

修改关于销售价格、价格调整程序的违规处罚规定

另一个内容是提议修改关于违反汽油销售价格和价格调整程序规定的处罚规定。

草案提议对属于汽油主要经营商分销系统的汽油零售商,或分销汽油的商人,其零售价格高于公布的零售价格的行为处以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不属于主要经营商分销系统的汽油零售商,或分销汽油的商人,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者,处以15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包括:

- 未按规定在调整汽油零售价格后通知有权限的国家机构。

- 未按规定与国家管理机构连接价格申报数据网络。

- 未按规定在调整价格后立即在汽油零售店、小型汽油销售点公开通知零售价格。

- 在远离港口、主要仓库、生产设施的地区,公布的汽油零售价格高于同一地区、同一时间主要汽油经营商公布的零售价格。

草案提议对分销汽油的商人,在远离港口、主要仓库、生产设施的地区,公布的汽油零售价格高于同一地区、同一时间主要汽油经营商公布的零售价格的行为,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汽油主要经营商或分销汽油的商人,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者,处以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包括:

- 未按规定在调整汽油销售价格后通知有权限的国家管理机构。

- 未按规定与国家管理机构连接价格申报数据网络。未按规定在调整价格后公布分销系统中燃料油批发价格、汽油零售价格。

对主要经营商,在远离港口、主要仓库、生产设施的地区,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同一时间公布的零售价格,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处以80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

草案废除了许多内容,因为新的汽油经营法令未作规定,其中包括废除对未经有权限机构批准通过自动汽油泵或移动泵销售汽油行为的处罚规定,以适应自助、移动形式汽油销售活动的发展实际。

(编译:张悦 越南网;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95526/

(0)
上一篇 1天前
下一篇 1天前

你可能喜欢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