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务部已就关于对口岸执勤公安人员适用30%特殊津贴的建议作出回应。
黎英俊先生(河静省)已建议内务部考虑修订、补充关于吊桥国际口岸适用对象的第24/2025号通知中的特殊津贴制度。
他指出,根据现行规定,吊桥口岸边防部队可享受30%特殊津贴,而在同一口岸、同一地区、同样工作与生活条件特别艰苦的情况下,负责出入境管理的公安人员却尚未适用。
上述规定未能确保对在口岸地区执行任务的武装力量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也未准确反映当前组织力量和实际工作条件。
基于此实际情况,他建议内务部重新审查各口岸适用30%特殊津贴的范围和对象,将直接在国际口岸执勤的公安力量,包括吊桥出入境管理公安站,纳入享受特殊津贴的范围。
此举旨在确保政策统一,为干部、战士安心工作提供动力。
关于此内容,内务部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回应称,特殊津贴是根据内务部部长关于对干部、公务员、职员和武装力量实施特殊津贴制度的第09/2005号通知的规定执行的。
此内容已由内务部部长的第83/2005号通知和第24/2025号通知修订、补充。
内务部明确表示,对人民公安所属机关、单位武装力量政策的组织实施属于公安部的职权范围。因此,建议他联系公安部以获取相关指导。
此外,内务部部长第24/2025号通知的附录已规定了适用特殊津贴的地区名单。其中,在河静省有香光、和蔼、山红、班江、富家边防哨所和吊桥国际口岸。
此地的特殊津贴标准为30%。
第24/2025号通知明确规定,特殊津贴制度适用于在生活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
根据规定,享受特殊津贴的对象包括:
军官、专业军人、士官、士兵、战士,以及已按国家规定的工资表定级的干部、公务员、职员、劳动者,在编工人,正在越南人民军、人民公安和机要组织所属机关、单位工作;
已按国家规定的工资表定级的干部、公务员、职员和合同制劳动者(包括试用期人员),在国家机关、公立事业单位、协会和经权责机关决定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工作。
(编译:Eric;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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