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院长刚刚发布决定,对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提出抗诉,要求进行审判监督,该案涉及平明塑料股份公司(原告)与越南平明塑料股份公司(被告)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事件始于2023年10月,当时平明塑料股份公司向法院起诉越南平明塑料股份公司,要求移除产品、网站、社交媒体上侵犯“平明”商标的标志,同时必须公开道歉和更正。
据此,平明塑料股份公司是拥有“平明”、“平明塑料”、“平明塑料管”等一系列商标注册证书的单位,这些商标很早(1996年)就受到保护。
与此同时,越南平明塑料股份公司仅从2022年底才开始注册企业,并使用“越南平明塑料”、“BVM越南平明塑料”等商标。
2022年11月28日,平明越南公司提交了“BVM NHUA BINH MINH VIET”商标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
然而,在2024年7月的一审判决和2025年4月的二审判决中,各级法院均宣布不接受平明塑料公司的起诉要求。
在抗诉决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认为,两级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缺乏依据,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权益。
具体而言,抗诉指出法院未能正确评估知识产权科学研究所(科学技术部)的鉴定结论。此前,该机构至少发布了4份鉴定结论,确认“越南平明塑料”或“BVM-平明塑料”等标志与平明塑料已受保护的商标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局也在2025年1月发布公文,确认越南平明塑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平明塑料公司的商标权。
在“越南平明塑料”一词中,“塑料”一词描述产品材质,不具备区分能力,“越南”一词区分能力较弱,最强烈的视觉印象核心成分正是“平明”——这正是原告独家保护的部分。
甚至,隆安省职能部门曾因一家代理商销售越南平明塑料公司生产的侵犯平明塑料商标权的商品而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还驳回了二审法院的论点,该论点认为平明越南公司仅“试验性”生产了50根塑料管以参考市场。抗诉明确指出,实际上,公证书已记录被告的产品在Facebook和网站上广泛销售。
此外,二审判决依据知识产权局发送给品牌发展与质量咨询中心(代表本案原告)的一份公文,认为平明越南公司的公司名称和产品上的商标并未相似到足以引起混淆的程度。
根据抗诉,这份公文并非鉴定结论,因此不具备本案中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
抗诉认为,平明越南公司在公司名称、招牌、经营工具上使用“越南平明塑料”要素,以及在PVC塑料管上使用“平明越南塑料股份公司产品”字样,被视为侵犯受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时未依据专业机构的结论,导致不接受原告的起诉要求缺乏依据,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院长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进行审判监督,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重新审理。同时,暂停执行二审判决,直至审判监督决定作出。
(编译:Ivy;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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