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0日,胡志明市公安局表示,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防范处已对T.V.P.(22岁,居住在胡志明市)发布行政违法处罚决定,因其在社交媒体上非法传播正在影院公映的电影内容以牟利。
据此,2月25日,胡志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防范处接到举报,称正在全国影院公映的电影《兔子啊!》被偷拍、剪辑并在网络空间非法传播,特别是在TikTok平台上。
这影响了制作和发行单位的合法权益。
接到信息后,网络安全力量进行了核实,审查了有违规迹象的社交媒体账户。
由此,发现TikTok账户“兔子啊!”(@thooi562)发布了数十个包含偷拍电影《兔子啊!》内容的视频片段,每个片段时长约60至120秒,吸引了大量观看和评论。
核实过程确定该账户还发布了出售电影完整版的信息,通过Telegram平台进行交易,并将款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通过专业措施,网络安全处确定上述账户的管理者是T.V.P.,因此邀请其前来工作。
在公安机关,P.承认创建了多个TikTok账户,如“兔子啊!”(@thooi_56)、“兔子啊!”(@thooi562)、“thooi_560”、“兔子啊!”(@thooi_563),以发布约45个包含电影《兔子啊!》内容的视频片段,旨在吸引观看量,增加互动。
在从网络收集这些视频片段后,P.将其剪辑成完整版电影,然后出售给有需求观看完整版的人。从2月23日到被发现时,P.已向11人出售了电影。
在工作会议上,T.V.P.承认了违规行为,坦诚供述,并承诺停止在社交媒体上非法发布和传播电影内容。
根据收集到的文件和证据,胡志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防范处对T.V.P.发布了行政违法处罚决定,罚款750万越南盾,因其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同意提供、分享新闻、文学、艺术、出版作品,依据政府第15/2020/ND-CP号法令第101条第1款d点(经第14/2022/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的规定。同时强制该对象移除所有违规内容。
胡志明市公安局建议民众在网络环境中需遵守法律规定,特别是与版权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
偷拍、复制、非法传播影院电影或网络空间艺术作品的行为不仅侵犯组织和个人权益,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法律处理。
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强发现和严肃处理利用社交媒体发布、分享违法内容的行为,为保障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做出贡献。
(编译:Cici 越南网;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9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