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决定规定了4个级别的临时居住支持(每户每月最高从1500万越南盾到2400万越南盾)。
最低安置份额支持
据此,对于被收回居住用地且必须搬迁、并通过分配安置用地或安置住房进行补偿,但居住用地补偿款不足以支付最低安置份额价值的情况,将获得资金支持以确保能够分配一个最低安置份额。
要求项目补偿、支持与安置委员会审查已平衡、分配给项目的安置区,并向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拥有安置用地、公寓住房储备的地方)报告、提议,以考虑和确定条件相当的安置区,作为确定最低安置份额货币价值的基础。
对于符合土地法第111条第8款规定获得安置支持条件的家庭、个人、定居国外的越南裔人士,若希望自行解决住所(不接受本规定中的土地、住房、资金),则除了获得土地补偿和支持款外,还可获得自行解决住所的支持资金,金额为居住用地补偿和支持价值的5%。
此外,被收回土地者还可获得生产、经营稳定支持;各类牲畜搬迁支持;培训、职业转换和求职支持;租房支持等。
土地收回时的多种补偿与支持标准
据此,对于住宅、生活服务设施,将按照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的住宅、生活服务设施价格表规定或建设部颁布的投资定额,对受损面积进行100%新建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最高为面积的80%)适用于房屋;位于工程安全保护走廊、保护区、安全缓冲区的土地,当建设具有安全保护走廊的工程但不改变土地使用目的但限制使用能力时。
若在符合居住用地补偿条件的土地上建设,将获得房屋新建价值的100%支持。若在不符合居住用地补偿条件的土地上建设,将获得最高为房屋新建价值70%的支持。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决定还详细规定了房屋受损的补偿标准;财产搬迁、坟墓迁移费用;国有住房改造、维修费用;剩余土地投资费用等。
最高1亿越南盾的奖励适用于在规定期限前移交场地的被收回土地者。
若家庭中有多代人或多对夫妇共同居住在一块居住用地上,收回时若符合居住法律规定可分成独立家庭的条件,或多个家庭共同使用一块居住用地,收回时若居住用地补偿面积不足以单独分配给每个家庭,则可考虑支持为每个家庭分配一个需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安置用地,或为每个家庭出售、出租、租赁购买安置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决定还规定了国家收回土地时的21种其他形式和标准的支持。
分级给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具体项目的支持标准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决定还规定将属于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权限的一些内容分级给乡、坊、特别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决定具体项目的支持,涉及农业用地使用情况;
支持拥有临时建筑许可证且到期时需拆除、迁移的工程所有者进行拆除、迁移;支持已分配、安排作为住房但权限不当且不符合移交地方管理、处理条件的房屋、土地。
(编译:Cici 越南网;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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