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要求畅通处理2026年1月31日前后接收的土地档案

胡志明市要求畅通处理2026年1月31日前后接收的土地档案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裴明胜刚刚代表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文件,指示各机关、有权限人员继续畅通、不间断地处理在2026年1月31日(第49/2026号法令生效日)前后已接收的土地档案,直至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分级和程序、手续的新决定。

此前,2026年3月6日,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颁布决定,委托各机关、有权限人员继续维持2026年1月31日前的土地手续处理权限和程序。

同时,第49/2026号法令规定,对于在该法令生效日前的土地档案、手续,省级人民委员会可根据法令规定处理,或继续交由正在处理的机关、有权限人员按此前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要求各机关、有权限人员继续按照2026年1月31日前规定的土地行政权限、程序、手续,处理在2026年1月31日前后接收的档案,直至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出台关于土地分级、程序、手续的新决定。

“建议乡、坊、特别区人民委员会、市土地登记办公室及各机关、有权限人员处理土地手续时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土地行政手续畅通、不间断,不影响相关组织、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指导文件强调。

土地登记办公室首次颁发红簿

2026年1月31日生效的第49/2026号法令指导执行第254/2025号决议,详细规定了将土地相关手续处理权限分级授予省级人民委员会。

据此,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权决定土地收回、补偿、安置、重新安置、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允许改变土地使用目的、调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改变土地使用形式、确认土地使用权、同意接收土地使用权以实施项目、同意、批准土地使用方案。

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将上述任务分级、授权给相关机关、有权限人员执行,以符合需求。

关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红簿)、确认已颁发证书的变更、更正、收回、注销已颁发证书的权限,则:

省级土地管理机关在省级机关、有权限人员决定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允许改变土地使用目的、调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改变土地使用形式、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颁发红簿或确认已颁发证书的变更。

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在乡级机关、有权限人员决定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允许改变土地使用目的、调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改变土地使用形式、确认土地使用权、重新确定住宅用地面积的情况下,颁发红簿或确认已颁发证书的变更。

土地登记办公室在其余情况下,颁发红簿或确认已颁发证书的变更,或进行首次土地登记、变更登记。

(编译:Jon 越南网;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9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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