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带有酒气的人仍故意驾驶重达数百公斤甚至数吨的车辆时,车辆还仅仅是交通工具吗?值得令人不寒而栗吗?问即是答!
饮酒后驾车或许不能仅停留在是否会被处罚的“侥幸”问题上。有许多事情需要说清楚才能确认:这种行为必须从思想上立即停止。
1. 酒精浓度 = 0:公平原则与有效执行
春节假期后重逢,许多人一致认为这个春节真正感受到了两件事的平静:嘈杂的卡拉OK大大减少,以及饮酒后驾车的情况。许多人暗自庆幸民众的意识已提高。没错。
但在社交媒体上关于处罚酒精浓度的新闻中,仍有一些“跑题”的评论,可能来自那些“酒鬼”。他们总是谈论“愿意遵守”,但不接受以酒精浓度 = 0 作为处罚依据。
假设不规定酒精浓度 = 0 的标准,肯定会产生无数复杂情况,为违规者提供无数逃脱借口,并伴随一系列辩解理由:“只喝了一罐”、“我还清醒”、“我酒量很高”。这类争论可能使处理酒后驾车行为变成“酒鬼”与执行检查、处理力量之间的街头争吵。
酒精浓度 = 0 的原则有两个关键好处。首先,它确保了对每个人的公平。其次,它帮助公务执行力量高效工作,因为没有人“有空”去证明饮酒者“酒量”多少、清醒程度如何,而只是检查体内是否有酒精。
这一原则确实清晰、易于应用,减少了技术性争议并增强了威慑力。法律不是“争论”的地方。
2. 明知风险却故意为之
当一个人饮酒后仍手握方向盘,风险不再是偶然事件,而是可以预见后果的决定。该决定将他人的生命置于赌注之中。因此当风险成为现实时,称之为“事故”似乎只是安抚犯错者良心和安抚喜欢争辩者的方式。
“事故”一词用于指代那些意外事件、风险,超出人类意愿,由外部因素直接导致。对于事先知道风险的人,不能再称之为“事故”,而必须正确命名为故意行为。
许多人常争辩说:仍有许多交通事故与酒精无关。但显然,一个坑洼、一段湿滑道路、车辆的技术故障、一时的疏忽瞬间……这些“超出驾驶者意愿”。饮酒后驾车则完全不属于此类。
尽管知道酒精会减慢反应速度、削弱判断力并缩小视野,但许多醉酒者仍坚持驾车。他们已将他人的安全置于赌注。这是个人选择。从法律角度看,这不是普通疏忽,而是具有高度过错的行为。
“我不是故意的”这一辩护在当事人事先知道后果时失去价值。如果社会仍强迫称之为“事故”,我们就在语言和正义上犯了错误。
3. 饮酒后驾车才是令人反感的行为
没有人禁止你饮酒。饮酒是个人权利。但当它干预他人安全时,该权利即终止。饮酒是权利;清醒驾驶是责任。这两者不能同时存在。
因此,交警设立检查点、检测酒精浓度——甚至设置在酒馆前——是职能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旨在保护社区安全。
这不是“酒鬼”理论中的“令人反感”行为。当执行力量执行预防检查任务时,这被称为公益措施。
总之,你喝多少随你,但如果你饮酒后仍握方向盘,那才是真正“令人反感”的行为,因为你试图凌驾于法律之上,并凌驾于与你酒杯无关者的安全之上。
4. 必须形成新的文化习惯
严格处理酒精浓度违规是必要的,但对于尚未透彻理解社会文化的看法似乎还不够。我们需要继续将“饮酒后驾车”转变为令人羞愧的事情。
酒馆不向醉酒顾客交车,酒友不漠视以在醉酒者打算驾车时说“不”……当社会文化与法律结合时,威慑效果将更强。
在欢乐举杯之前,必须思考“谁送我回家”,这是每个人都必须做的事情,以期形成新的文化习惯。
所以,饮酒后不开车。就此结束。
可以称之为“故意杀人”吗?
尽管不想使用感性的“杀人”一词,但法律逻辑不允许我们回避事实。
当一种行为极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甚至导致死亡,且行为人知道该风险却仍实施时,该行为带有严重过错的印记。
那么行政处罚与后果相称吗?
(编译:Eric 越南网;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96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