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447名代表中有440人赞成,国会通过了《越南祖国阵线法》、《工会法》、《青年法》和《基层民主实施法》若干条款的修改补充法案。
确保工会费缴纳对象的公开透明
法律规定,不在行政机关、武装力量、完全由国家预算支付工资的事业单位中建立工会组织。
法律明确规定,工会费的缴纳对象是“企业、不完全由国家预算支付工资的事业单位、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规定使用劳动力的机关、组织、单位”。
然而,不完全由国家预算支付工资的事业单位仍然有工会组织,并且是工会费的缴纳对象。
为了确保明确和一致,法案授权政府具体规定“不完全由国家预算支付工资的事业单位”。
在国会表决通过法律前,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杜文战表示,这一调整旨在符合政府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自主程度的规定,同时确保工会费缴纳对象的公开透明,并便于实施。
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使用的新规定
关于工会财务的管理使用,有意见建议明确工会持有资本的企业中资产的管理使用,以避免法律空白,特别是当工会资产来自不同来源(国家预算、资产转让、会员贡献)时。
对此,主席团表示,已取消关于工会持有100%注册资本或超过50%注册资本/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企业中工会资产的管理、使用、开发的规定。
据此,《国家在企业中的资本管理和投资法》已规定了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越南祖国阵线、越南合作社联盟投资的企业中资本的管理和投资,为工会所属企业的活动创造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因此,工会企业将按照《企业法》运作,总工会将按照关于企业资本投资管理的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不会产生法律空白。
关于公共资产的管理、使用、开发,有意见建议这些资产的管理应遵循《越南祖国阵线法》。
然而,主席团认为这一内容不属于《越南祖国阵线法》的调整范围。
调整后,这些级别的工会资产的管理、使用、开发将继续按照工会法律、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法案补充规定,每年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向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会财务的预算和决算。
主席团表示,补充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符合越南祖国阵线机构精简的主旨,当工会“隶属于”越南祖国阵线时。
这确保了第一级预算单位与第二级预算单位之间的一致性,符合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政治局第304号决定全面领导、指导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资产、财务管理的责任。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