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公安局长、副局长可行使部分调查机关负责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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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公安局长、副局长可行使部分调查机关负责人的职权

6月27日上午,国会以多数赞成票通过了《刑事诉讼法》若干条款的修改补充法。

其中一项引人注目的内容是,新通过的法律规定,中级和高级调查员,即乡公安局长或副局长,可由省级调查机关负责人指派,对发生在乡级行政区域内的较轻和严重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同时,他们还可以行使调查机关负责人、副负责人的部分职责和权限,但不包括决定适用、变更或取消特殊诉讼调查措施。

乡公安局不是一级调查机关

具体来说,乡公安局长或副局长可以直接组织和指导受理、处理犯罪信息源、调查机关的立案调查工作;决定分配或变更调查员、调查干部。

检查调查员、调查干部受理、处理犯罪信息源、刑事立案调查的活动;决定变更或取消调查员无依据和违法的决定。

公安部长主持,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长协调,详细规定本条款。

在接收和解释国会代表意见的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讨论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在法案中补充乡公安局长或副局长的调查员职责和权限,符合党的主张和路线,确保了及时性,满足了在行政单位和两级调查机关重组背景下的实际需求。

此外,一些意见建议重新审查乡公安局长、副局长的调查员权限,以适应乡公安局的能力,确保在打击和预防犯罪工作中的效率。

一些意见认为,补充乡公安局长或副局长的立案调查权限,可能使乡公安局成为新的调查级别,与现行规定相矛盾,产生乡级调查机关。这种意见担心,如草案规定,将带来许多不便,如使用印章、签署文件的资格、分配和变更调查员的权限等。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乡公安局不是一级调查机关。

根据公安部的建议,补充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在县级调查机关不组织时的实际困难和障碍。

谨慎选择和分配乡公安局长、副局长为调查员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国会代表意见建议需要有权力控制机制,具体规定调查机关负责人、有权限的检察院的检查和监督责任;调查机关负责人的连带责任,以防止被指派为乡公安局长和副局长的调查员违规。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省级调查机关负责人授权乡公安局长或副局长行使调查机关负责人的部分职责和权限,因此省级调查机关负责人将对调查员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和决定负责。

调查员签署的诉讼命令和决定“代表”省级调查机关负责人授权,签署后将发送给省级调查机关负责人报告。

有意见建议考虑进度和谨慎实施补充乡公安局长、副局长为调查员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在广泛实施前在一些地方试点。

接收代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实施过程中,该机构将与公安部密切协调,谨慎选择和分配乡公安局长、副局长为调查员,确保符合能力和专业水平的标准,满足打击和预防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的要求。

在法案中已补充规定,授权公安部长主持,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长协调,具体指导分配和安排乡公安局长、副局长为调查员,确保完成被指派的任务。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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