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阮氏利(55岁,居住在胡志明市第7区)家庭遇到的情况。
这起事件持续多年,让她的家庭疲惫不堪。她的家庭已经向多个机构提交了投诉,但得到的只是沉默。
城市法院已经做出了决定
位于第7区富美坊的超过2,500平方米的池塘土地原本是阮文七和阮氏翠夫妇从阮氏显那里购买的。
1996年,七先生以70万越南盾的价格手写卖给了吴氏碧玉(75岁)。然而,当玉女士申请池塘土地登记时,七先生的家庭制造了困难,因此2007年玉女士将七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的家庭继续合同。
2012年,七先生去世。到2022年,第7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审理,七先生的子孙(包括利女士——七先生的女儿,和其他6人)继承了权利和义务。
在法庭上,七先生的家庭认为七先生有三个池塘,他以180万越南盾的价格手写卖给了玉女士一个300平方米的池塘,但玉女士只支付了100万越南盾。
因为翠女士(七先生的妻子)不识字,而七先生当时已经年老体弱,玉女士说签字是为了缴纳池塘税,但实际上内容是出售剩下的两个超过2,500平方米的池塘。得知情况后,七先生的家庭立即到富美坊人民委员会报告以阻止事情发展。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第7区人民法院征询了七先生和玉女士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的签名鉴定。胡志明市刑事科学研究所的鉴定结论是合同上的签名是七先生的,但“妻子”部分的签名不是翠女士的。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转让的土地是七先生和翠女士家庭的农业用地。七先生未经翠女士和孩子们的同意擅自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
玉女士接收了农业用地但没有使用,七先生的家庭仍然是直接管理和使用争议土地的人,玉女士不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因此不符合接收农业用地的条件。
因此,第7区人民法院宣布七先生和玉女士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强制七先生的义务继承人连带负责归还玉女士已收到的70万越南盾,并赔偿玉女士近20亿越南盾的损失。
在上诉审理中,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之后,七先生的权利和义务继承人已经执行完毕归还金钱和赔偿玉女士的义务。
因为邻居不确认土地边界而受苦
执行完判决后,本以为可以获得上述土地的证书,但出乎意料的是,利女士家庭的申请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档案被第7区人民委员会自然资源与环境室退回,因为有富美坊人民委员会的报告。
富美坊人民委员会提出:“在上述位置确定土地边界时,富美坊人民委员会收到了阮氏乌关于不确认第6号地图第22号地块边界的申请。
富美坊人民委员会已经邀请双方到富美坊人民委员会解决阮氏乌的申请内容,但尚未就地块边界达成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在案件中,阮氏显和阮氏乌(显女士的女儿)也被法院确定为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人。
在法庭上,显女士表示她是超过2,500平方米池塘的主人。她已经卖给了七先生,并已经做出了不阻碍或与七先生争议的书面承诺。
同样在法庭上,乌女士认为争议土地的来源是她的父母卖给了七先生夫妇,然后七先生卖给了玉女士。玉女士请她照看至今。七先生和玉女士之间的争议,她没有意见。
根据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陈明雄的说法,2024年第101号法令第19条第2款规定了9种情况下,受理档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机构不接受档案或停止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受理申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机构不得以邻居不愿签字确认边界为由拒绝接受档案,如果没有土地争议。
受理档案的机构只有在收到有解决土地争议权限的机构关于已经接受解决土地争议申请的书面通知时,才能拒绝接受档案。
因此,尽管乌女士不签字确认边界,土地使用者仍然可以按照规定提交档案,并可能按照规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同样观点,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黄文农认为,在七先生和玉女士之间的争议中,第7区人民法院已经绘制了地块地图并据此审理。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宣布维持原判。
判决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方必须按照判决内容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乌女士被确定为案件中的相关人,但她没有意见,也没有提起其他民事诉讼来争议土地使用权,因此没有理由认为土地边界有争议。
乌女士向富美坊人民委员会提交不确认边界、界标的申请是没有依据的。
第7区人民委员会自然资源与环境室基于此内容退回档案是不符合规定的。利女士有权投诉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胡志明市青年报多次联系富美坊人民委员会主席,但坊领导没有回应。
“这件事拖得太久了,我父亲也已经去世,我们也已经缴纳了执行判决的金钱,但我们家还没有获得证书。这件事对我们家的权益影响很大,”阮氏利说。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