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已表决通过了修改、补充军事、国防领域11项法律的若干条款,其中包括《兵役义务法》。该法自7月1日起生效。
根据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每年1月,乡级军事指挥部指挥官、机关、组织负责人或其合法代表应向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当年满17岁的男性公民名单和未登记兵役义务的适龄男性公民名单。
每年4月,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召集公民首次登记兵役义务。
公民必须通过在线或直接到兵役登记机关的方式首次登记兵役义务。
新法律还修改、补充了关于补充兵役登记的规定。
根据新规定,公民在变更职务、学历、专业资格、健康状况及其他与兵役义务相关的信息时,必须通过在线或直接到兵役登记机关的方式补充登记。
对于变更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地点的兵役登记,新法律规定,已登记兵役义务的公民在变更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地点时,必须通过在线或直接到原兵役登记机关办理兵役义务转移登记手续。
在新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地点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通过在线或直接到兵役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
已登记兵役义务的公民被召入职业教育机构、国民教育系统中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时,必须通过在线或直接到原兵役登记机关办理兵役义务转移登记手续。
退学后,必须办理兵役义务转移登记手续,回到新的居住地或工作地点。
教育机构负责人有责任组织公民进行兵役义务登记和转移登记。
关于兵役义务暂时离开登记,新法律规定,已登记兵役义务的公民,如果离开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地点3个月以上,必须通过在线或直接到兵役登记机关办理暂时离开登记。
返回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地点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登记。
新法律还规定了关于暂缓、免除征兵的规定。
关于召集公民入伍和履行参加人民警察义务的权限,新法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具体来说,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向乡级地方分配征兵数量;根据省级兵役义务理事会的提议,决定征兵名单和履行参加人民警察义务的公民名单。
省级军事指挥部指挥官、省级公安局长有责任协调、为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向乡级地方和辖区内机关、组织分配征兵数量及履行参加人民警察义务方面提供咨询;指导征兵和履行参加人民警察义务的公民选拔工作。
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召集每位公民入伍和履行参加人民警察义务。
征兵决定、履行参加人民警察义务的决定必须在决定中规定的时间前15天送达公民。
新法律还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同级医疗机构的提议,决定成立健康初选小组。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卫生厅的提议,决定成立区域健康检查理事会。
健康检查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健康初选结果、健康状况分类必须在电子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在乡级人民委员会、机关、组织的办公地点公示20天。
另一项内容是,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将根据《兵役义务法》第4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征兵和免除征兵。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