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阮海宁:不提高任何领域的最高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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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阮海宁:不提高任何领域的最高罚款金额

6月11日下午,阮海宁部长在国会走廊与媒体交流时表示,此次修订《行政处罚法》是为了服务于精简机构、组织地方政府两级政府。

同时,解决普遍存在的障碍和不足,真正是实践中出现的“瓶颈”,确保实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简化程序和行政手续的方针。

部长明确指出,此次修订法案仅审查补充现行《行政处罚法》中未规定但已在专门法律中调整的一些新领域。

从而确保同步性并满足新形势下国家管理的要求。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可能对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或改变行政处罚原则的内容,此次修订不予调整。

司法部及相关机构将继续研究、总结实践并向有权机关报告,提出未来全面修订法律的建议。

阮海宁部长还强调,提交国会的法案“不提议调整现行《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的任何国家管理领域的最高罚款金额”。

他明确指出,此次修订法案仅审查补充现行法律中未规定的一些新领域,以满足新形势下国家管理的要求。

例如,补充如个人数据保护、数字技术工业、海洋资源和环境综合管理等领域,为这些领域的处罚提供透明、同步的法律基础。

“提高最高罚款金额的内容被确定为重大问题,直接影响民众和企业。

因此,将继续研究、总结实践,全面评估影响,以便在未来全面修订法律时提交国会审议”,部长强调。

阮海宁部长还通报,修订法案补充了规定,以克服在处理被暂扣的行政违法物品、工具时遇到的困难和障碍,避免造成国家、组织和个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具体而言,修订法案补充了对一些被暂扣的行政违法物品、工具的处理规定,在暂扣期限届满后无法确定违法者、所有者、管理者或物品、工具的合法使用者的情形下:

如果行政违法物品、工具在管理、保管过程中有可能损坏、质量下降,暂扣人必须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处理。如果导致损坏或丢失,必须依法赔偿。

如果行政违法物品、工具在管理、保管过程中有引发爆炸、环境污染或影响公共健康的风险,必须销毁。

为确保组织、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修订法案明确规定了实施上述处理方案的时间点。

据此,有权机关必须充分履行通知责任。第一次通知必须在暂扣物品、工具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次通知在第一次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且只能在第二次通知期限届满后实施处理方案。

同时,处理物品、工具必须遵守“公开、客观、有权、公平、合法”的原则。

修订法案授权政府规定对无法确定违法者、所有者、管理者或合法使用者的行政违法物品、工具的处理。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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