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文化、体育和旅游部正在就修订第144/2020/NĐ-CP号法令部分条款的草案征求意见。草案提出,组织艺术演出、各类艺术竞赛、联欢会以及选美、模特比赛,不再需要申请书面批准,改为向主管部门备案。这一调整意味着管理方式从活动前审批转向活动后检查。
根据草案,主办方按规定完成备案且未被要求停止的,即可组织活动,无需等待政府部门的许可文件。草案同时拟取消四项行政手续:演出组织批准文件、竞赛联欢会组织批准文件、选美模特比赛组织批准文件,以及出国参加选美模特比赛的确认文件。草案强调,此次修改不设立新的经营投资条件,也不新增行政手续。
备案材料方面,演出备案须附节目脚本,详细说明内容、表演节目及作品与作者清单,并明确节目内容的主要责任人;外国作品须附越南语译文。竞赛、联欢会及选美模特比赛备案须附组织方案,但服务政治任务或属于机关单位内部管理对象的比赛除外。备案期限沿用现行规定。
草案未涉及分级授权规定。中央级艺术表演协会及中央公立艺术表演单位开展的对外合作演出、全国性和国际性竞赛联欢会,在举办地省级人民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委员会的备案接收权限依据第137/2025/NĐ-CP号法令确定,以符合两级地方政府模式。文化、体育和旅游部继续承担艺术表演的国家管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