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文化、體育和旅遊部正在就修訂第144/2020/NĐ-CP號法令部分條款的草案徵求意見。草案提出,組織藝術演出、各類藝術競賽、聯歡會以及選美、模特比賽,不再需要申請書面批准,改為向主管部門備案。這一調整意味著管理方式從活動前審批轉向活動後檢查。
根據草案,主辦方按規定完成備案且未被要求停止的,即可組織活動,無需等待政府部門的許可文件。草案同時擬取消四項行政手續:演出組織批准文件、競賽聯歡會組織批准文件、選美模特比賽組織批准文件,以及出國參加選美模特比賽的確認文件。草案強調,此次修改不設立新的經營投資條件,也不新增行政手續。
備案材料方面,演出備案須附節目腳本,詳細說明內容、表演節目及作品與作者清單,並明確節目內容的主要責任人;外國作品須附越南語譯文。競賽、聯歡會及選美模特比賽備案須附組織方案,但服務政治任務或屬於機關單位內部管理對象的比賽除外。備案期限沿用現行規定。
草案未涉及分級授權規定。中央級藝術表演協會及中央公立藝術表演單位開展的對外合作演出、全國性和國際性競賽聯歡會,在舉辦地省級人民委員會備案。鄉級人民委員會的備案接收權限依據第137/2025/NĐ-CP號法令確定,以符合兩級地方政府模式。文化、體育和旅遊部繼續承擔藝術表演的國家管理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