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清化省人民委员会前副主席黎德江及多名前官员,因涉嫌在砂矿开采权转让和许可审批中违规,造成超过51亿越南盾损失,将于10月29日在河内市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河内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该案出庭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起诉书。

根据起诉材料,黎德江被认定在签署同意企业转让砂矿开采权的文件、以及违规签发矿产开采许可证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同案被告还包括清化省农业与环境厅前副厅长范文环等人。罪名涉及“违反国家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流失和浪费”。

案件行为发生在清化省,但审判地在河内。河内市律师团律师郑文线援引2015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补充条款指出,省级以上主要领导干部涉案时,省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不在本辖区发生的案件。最高法审判长与最高检检察长联合发布的第03/2025号通知进一步明确,“省级主要领导干部”包括省级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祖国阵线副主席及以上职务者,以及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等。

另一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关于起诉权限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可指派下级检察院出庭监督。本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指派河内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庭审,因此同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一审审理符合程序。

郑文线认为,若依法将外地案件交由其他地方法院审理,有助于增强客观性,减少案发地工作关系、社会关系或熟人因素带来的不当影响,也有助于巩固民众对司法独立与公平的信任。此前,平顺省前主席阮玉海等人涉及的“黄金地”低价出让案,同样在河内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