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清化省人民委員會前副主席黎德江及多名前官員,因涉嫌在砂礦開採權轉讓和許可審批中違規,造成超過51億越南盾損失,將於10月29日在河內市人民法院出庭受審。河內市人民檢察院負責該案出庭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發佈起訴書。
根據起訴材料,黎德江被認定在簽署同意企業轉讓砂礦開採權的文件、以及違規簽發礦產開採許可證方面存在違法行為。同案被告還包括清化省農業與環境廳前副廳長範文環等人。罪名涉及“違反國家資產管理、使用規定,造成流失和浪費”。
案件行為發生在清化省,但審判地在河內。河內市律師團律師鄭文線援引2015年《刑事訴訟法》修正補充條款指出,省級以上主要領導幹部涉案時,省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不在本轄區發生的案件。最高法審判長與最高檢檢察長聯合發佈的第03/2025號通知進一步明確,“省級主要領導幹部”包括省級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祖國陣線副主席及以上職務者,以及省委副書記、省委常委等。
另一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關於起訴權限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上級檢察院可指派下級檢察院出庭監督。本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起訴書,指派河內市人民檢察院監督庭審,因此同級人民法院受理並一審審理符合程序。
鄭文線認為,若依法將外地案件交由其他地方法院審理,有助於增強客觀性,減少案發地工作關係、社會關係或熟人因素帶來的不當影響,也有助於鞏固民眾對司法獨立與公平的信任。此前,平順省前主席阮玉海等人涉及的“黃金地”低價出讓案,同樣在河內受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