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7日下午审议《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拟以这部法律取代2017年《中小企业支持法》。财政部长吴文俊代表政府向国会作说明,草案在生产经营场地支持方面新增“支持券”形式,与政府向业主返还费用的机制并行。
草案第10条规定,中小企业自与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或孵化设施业主签订合同之日起五年内,可获减免至少30%的转租土地租金,具体减免幅度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支持范围限于国家投资基础设施的业主,以及新设立且未获基础设施投资支持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支持方式有两种:国家向业主返还费用,或向企业发放支持券用于支付获支持部分的转租土地费用。采用支持券时,地方主管部门编制预算、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券,并按现行规定办理预算支付和决算。
草案还提出,地方可使用预算投资面向中小企业出租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基础设施,或对建设此类设施及孵化设施的业主给予部分支持。获支持项目包括征地、补偿、安置,以及交通、供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通信工程。获支持的业主须划出部分已建成基础设施的土地供中小企业承租或转租,优先安排创新创业企业和配套工业领域企业。
对于法律生效后新设立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草案拟按每个园区平均20公顷或全境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土地面积的5%安排给中小企业承租、转租。若业主未接受国家基础设施投资支持,自基础设施完工满两年仍无中小企业承租,可出租、转租给其他企业。草案另提出,中小企业可优先承租地方未使用或闲置的公有房产和土地,相关空置土地、厂房及未使用公共资产清单须在地方门户网站公开。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代表审查机构作报告,表示基本赞同支持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地,但指出多项内容直接涉及土地、预算和公共资产法律,建议按明确支持目标、对象和原则的方向修改。该委员会认为,在收入有限的地方,用地方预算投资基础设施供企业承租难以落实;按每园区平均20公顷或5%面积安排,也因各地需求和土地存量不同而难以保证可行性。对于五年内减免至少30%转租土地租金,审查机构要求明确预算来源和返还机制,“不得出现为享受支持而抬高租金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