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擬以這部法律取代2017年《中小企業支持法》。財政部長吳文俊代表政府向國會作說明,草案在生產經營場地支持方面新增“支持券”形式,與政府向業主返還費用的機制並行。

草案第10條規定,中小企業自與工業園區、產業集群或孵化設施業主簽訂合同之日起五年內,可獲減免至少30%的轉租土地租金,具體減免幅度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支持範圍限於國家投資基礎設施的業主,以及新設立且未獲基礎設施投資支持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支持方式有兩種:國家向業主返還費用,或向企業發放支持券用於支付獲支持部分的轉租土地費用。採用支持券時,地方主管部門編制預算、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發券,並按現行規定辦理預算支付和決算。

草案還提出,地方可使用預算投資面向中小企業出租的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基礎設施,或對建設此類設施及孵化設施的業主給予部分支持。獲支持項目包括徵地、補償、安置,以及交通、供電、供水、排水、汙水處理和通信工程。獲支持的業主須劃出部分已建成基礎設施的土地供中小企業承租或轉租,優先安排創新創業企業和配套工業領域企業。

對於法律生效後新設立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草案擬按每個園區平均20公頃或全境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土地面積的5%安排給中小企業承租、轉租。若業主未接受國家基礎設施投資支持,自基礎設施完工滿兩年仍無中小企業承租,可出租、轉租給其他企業。草案另提出,中小企業可優先承租地方未使用或閒置的公有房產和土地,相關空置土地、廠房及未使用公共資產清單須在地方門戶網站公開。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代表審查機構作報告,表示基本贊同支持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場地,但指出多項內容直接涉及土地、預算和公共資產法律,建議按明確支持目標、對象和原則的方向修改。該委員會認為,在收入有限的地方,用地方預算投資基礎設施供企業承租難以落實;按每園區平均20公頃或5%面積安排,也因各地需求和土地存量不同而難以保證可行性。對於五年內減免至少30%轉租土地租金,審查機構要求明確預算來源和返還機制,“不得出現為享受支持而抬高租金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