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静省人民委员会已颁布《村、居民组组织与活动规程》,对全省村和居民组的组织方式、活动形式,以及非专职人员和参与村组活动人员的标准、任务、管理、使用与培训作出规定。该规程依据关于村、居民组组织与活动及非专职人员政策的第185/2026/NĐ-CP号法令制定,并将法令中有关上述人员标准、任务、管理和培训的条款具体化。
规程的适用对象包括乡级人民委员会、全省各村和居民组、在村组活动的非专职人员与参与人员,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名称方面,村、屯、寨等统称“村”,居民组、街区、块等统称“居民组”。规程明确,村和居民组是同一乡级行政区内共同居住的社区自治组织,是直接、广泛实行民主和发挥社区自治形式的场所,并组织民众落实执政党主张和国家政策法律。
在规模上,规程要求村须有350户以上,居民组须有450户以上。对于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乡、特别困难村和特殊地区,家庭户数规模可低于上述标准。规程还就村和居民组的组织、活动及活动形式,村长和居民组长的选举与免职、任期及工作关系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村组非专职人员和参与活动人员,规程具体规定了标准、任务、管理、使用、培训和培养工作;乡级人民委员会及相关厅局在执行中的范围、权限和责任也在规程中予以明确。该决定自颁布之日2026年10月15日起生效,取代省人民委员会2013年4月22日关于颁布河静省村、居民组组织与活动规程的第17/2013/QĐ-UBND号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