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靜省人民委員會已頒佈《村、居民組組織與活動規程》,對全省村和居民組的組織方式、活動形式,以及非專職人員和參與村組活動人員的標準、任務、管理、使用與培訓作出規定。該規程依據關於村、居民組組織與活動及非專職人員政策的第185/2026/NĐ-CP號法令制定,並將法令中有關上述人員標準、任務、管理和培訓的條款具體化。

規程的適用對象包括鄉級人民委員會、全省各村和居民組、在村組活動的非專職人員與參與人員,以及相關機關、組織和個人。名稱方面,村、屯、寨等統稱“村”,居民組、街區、塊等統稱“居民組”。規程明確,村和居民組是同一鄉級行政區內共同居住的社區自治組織,是直接、廣泛實行民主和發揮社區自治形式的場所,並組織民眾落實執政黨主張和國家政策法律。

在規模上,規程要求村須有35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450戶以上。對於山區、少數民族地區鄉、特別困難村和特殊地區,家庭戶數規模可低於上述標準。規程還就村和居民組的組織、活動及活動形式,村長和居民組長的選舉與免職、任期及工作關係作出具體規定。

針對村組非專職人員和參與活動人員,規程具體規定了標準、任務、管理、使用、培訓和培養工作;鄉級人民委員會及相關廳局在執行中的範圍、權限和責任也在規程中予以明確。該決定自頒佈之日2026年10月15日起生效,取代省人民委員會2013年4月22日關於頒佈河靜省村、居民組組織與活動規程的第17/2013/QĐ-UBND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