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教育培训部正在拟定一项通知草案,规范由该部资助或下达的国际合作框架下科学技术与创新任务的管理,适用范围为双边合作形式。草案以2025年科学技术与创新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预计取代2012年12月25日发布的第56/2012/TT-BGDĐT号通知。草案提出对双边合作任务申请材料按百分制评分,并设定资助门槛。
根据草案,评估分为四组指标:科学质量与可行性40分,国际合作价值35分,主持机构、主持人、研究团队及外方伙伴的能力与经验15分,产出效率与预期影响10分。申请材料须达到70分及以上,并满足评审委员会评分分布的相关条件,才可被提议资助或下达。若总分相同,草案优先考虑国际合作价值得分更高、外方伙伴贡献更大,以及预计培养更多博士生、硕士生和博士后的任务。
草案对确定、申报和折算外方伙伴贡献值作出具体规定。贡献不限于经费,还可包括人力、设施、设备与实验室使用权、数据、资料、知识产权使用权、培训活动和专家交流。资金贡献按承诺金额确定;非资金贡献按外方伙伴公布或适用的单价、支出标准,或按所在国市场价格折算。草案同时要求,在资助或下达计划通知中公开国家预算支持的上限、折算汇率以及配套资金要求(如有),支持额度须遵守第267/2025/NĐ-CP号法令规定的比例,且不得超过已公布上限。
在评审程序上,草案规定教育培训部在公布资助或下达计划前,将与外方就材料接收期限、通知公布时间、评审结果交换方式、任务清单确认时间,以及双方评审结果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草案允许保留越方评审结果,留待下一轮通知一并审议,保留期不超过12个月,并须确认材料正由外方审议;若不符合条件或期满仍无结果,任务将不予资助或下达。
草案还针对国际合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作出规定,包括外方退出合作、停止拨款、改变承诺范围或延迟推进已商定工作。此类规定旨在灵活处理客观变动,避免整个任务中止,同时保障预算控制和问责。在知识产权方面,草案要求合作协议文本明确共同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公布原则、数据共享、在越南和国外的保护登记责任,以及研究成果转让和商业化的收益分配方案。
草案规定,期末评估须审查科学成果,评估培训与人力发展结果,以及外方伙伴履行承诺的程度;影响评估继续考察联合科学发表、人力发展成果和任务形成的国际合作网络扩展情况。成果应用和商业化情况的更新在数字平台上直接进行。合同清算时,各方须记录共同研究成果的法律状态、保密义务、数据共享、成果公布,以及外方伙伴贡献或移交的经费和资产处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