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教育培訓部正在擬定一項通知草案,規範由該部資助或下達的國際合作框架下科學技術與創新任務的管理,適用範圍為雙邊合作形式。草案以2025年科學技術與創新法及相關規定為依據,預計取代2012年12月25日發佈的第56/2012/TT-BGDĐT號通知。草案提出對雙邊合作任務申請材料按百分制評分,並設定資助門檻。

根據草案,評估分為四組指標:科學質量與可行性40分,國際合作價值35分,主持機構、主持人、研究團隊及外方夥伴的能力與經驗15分,產出效率與預期影響10分。申請材料須達到70分及以上,並滿足評審委員會評分分佈的相關條件,才可被提議資助或下達。若總分相同,草案優先考慮國際合作價值得分更高、外方夥伴貢獻更大,以及預計培養更多博士生、碩士生和博士後的任務。

草案對確定、申報和折算外方夥伴貢獻值作出具體規定。貢獻不限於經費,還可包括人力、設施、設備與實驗室使用權、數據、資料、知識產權使用權、培訓活動和專家交流。資金貢獻按承諾金額確定;非資金貢獻按外方夥伴公佈或適用的單價、支出標準,或按所在國市場價格折算。草案同時要求,在資助或下達計劃通知中公開國家預算支持的上限、折算匯率以及配套資金要求(如有),支持額度須遵守第267/2025/NĐ-CP號法令規定的比例,且不得超過已公佈上限。

在評審程序上,草案規定教育培訓部在公佈資助或下達計劃前,將與外方就材料接收期限、通知公佈時間、評審結果交換方式、任務清單確認時間,以及雙方評審結果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進行溝通並達成一致。草案允許保留越方評審結果,留待下一輪通知一併審議,保留期不超過12個月,並須確認材料正由外方審議;若不符合條件或期滿仍無結果,任務將不予資助或下達。

草案還針對國際合作中可能出現的情形作出規定,包括外方退出合作、停止撥款、改變承諾範圍或延遲推進已商定工作。此類規定旨在靈活處理客觀變動,避免整個任務中止,同時保障預算控制和問責。在知識產權方面,草案要求合作協議文本明確共同成果、知識產權歸屬、成果公佈原則、數據共享、在越南和國外的保護登記責任,以及研究成果轉讓和商業化的收益分配方案。

草案規定,期末評估須審查科學成果,評估培訓與人力發展結果,以及外方夥伴履行承諾的程度;影響評估繼續考察聯合科學發表、人力發展成果和任務形成的國際合作網絡擴展情況。成果應用和商業化情況的更新在數字平臺上直接進行。合同清算時,各方須記錄共同研究成果的法律狀態、保密義務、數據共享、成果公佈,以及外方夥伴貢獻或移交的經費和資產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