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教育与培训部正在起草一项通知,规范由该部资助或下达的国际合作框架下科学技术与创新任务的管理,其中双边合作任务将按百分制评分。草案依据2025年科学技术与创新法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计取代2012年12月25日发布的第56/2012/TT-BGDĐT号通知。
草案将双边合作任务档案的评估标准具体化为四组指标:科学质量与可行性40分,国际合作价值35分,主持机构、主持人、研究团队及外方伙伴的能力与经验15分,产出效率与预期影响10分。档案须达到70分以上,并满足评审委员会评分分布的相关条件,才被建议予以资助或下达。若档案得分相同,草案优先考虑国际合作价值得分更高、外方伙伴贡献更大、预计培养更多博士生、硕士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任务。
草案对确定、申报和折算外方伙伴贡献价值作出具体规定。贡献不仅包括经费,还可以是人力、设施、设备与实验室使用权、数据、资料、知识产权使用权、培训活动和专家交流。资金贡献按承诺金额确定;非资金贡献按外方伙伴公布或适用的单价、支出标准,或按所在国市场价格折算。草案同时要求,在资助或下达计划通知中公开国家预算支持的经费上限、折算汇率以及配套经费要求(如有),支持额度须遵守第267/2025/NĐ-CP号法令规定的比例,且不超过已公布的上限。
在公布资助或下达计划前,教育与培训部将与外方就档案接收期限、通知公布时间、评审结果交换方式、统一任务清单的时间以及双方评审结果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草案规定,可将越方评审结果保留至下一轮通知一并审议,保留期不超过12个月,并须确认档案正由外方审议;若不符合条件或期满仍无结果,任务将不予资助或下达。草案还就外方退出合作、停止拨付经费、改变承诺范围或延迟推进已商定工作等情形作出处理规定。
草案要求合作协议文本明确共同产品、知识产权、成果公布原则、数据共享、在越南和国外申请保护的责任,以及研究成果转让、商业化收益的分配方案。期末评估时,管理机构须审查科学产品,评估培训与人力发展成果以及外方伙伴履行承诺的程度;影响评估继续考察联合科学发表、人力发展成果和任务所形成的国际合作网络扩展情况。成果应用与商业化情况的更新在数字平台上直接进行。合同清算时,各方须记录共同研究成果的法律状态、保密义务、数据共享、成果公布以及外方伙伴贡献或移交的经费与资产处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