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教育與培訓部正在起草一項通知,規範由該部資助或下達的國際合作框架下科學技術與創新任務的管理,其中雙邊合作任務將按百分制評分。草案依據2025年科學技術與創新法及相關規定製定,預計取代2012年12月25日發佈的第56/2012/TT-BGDĐT號通知。
草案將雙邊合作任務檔案的評估標準具體化為四組指標:科學質量與可行性40分,國際合作價值35分,主持機構、主持人、研究團隊及外方夥伴的能力與經驗15分,產出效率與預期影響10分。檔案須達到70分以上,並滿足評審委員會評分分佈的相關條件,才被建議予以資助或下達。若檔案得分相同,草案優先考慮國際合作價值得分更高、外方夥伴貢獻更大、預計培養更多博士生、碩士生和博士後研究人員的任務。
草案對確定、申報和折算外方夥伴貢獻價值作出具體規定。貢獻不僅包括經費,還可以是人力、設施、設備與實驗室使用權、數據、資料、知識產權使用權、培訓活動和專家交流。資金貢獻按承諾金額確定;非資金貢獻按外方夥伴公佈或適用的單價、支出標準,或按所在國市場價格折算。草案同時要求,在資助或下達計劃通知中公開國家預算支持的經費上限、折算匯率以及配套經費要求(如有),支持額度須遵守第267/2025/NĐ-CP號法令規定的比例,且不超過已公佈的上限。
在公佈資助或下達計劃前,教育與培訓部將與外方就檔案接收期限、通知公佈時間、評審結果交換方式、統一任務清單的時間以及雙方評審結果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進行溝通並達成一致。草案規定,可將越方評審結果保留至下一輪通知一併審議,保留期不超過12個月,並須確認檔案正由外方審議;若不符合條件或期滿仍無結果,任務將不予資助或下達。草案還就外方退出合作、停止撥付經費、改變承諾範圍或延遲推進已商定工作等情形作出處理規定。
草案要求合作協議文本明確共同產品、知識產權、成果公佈原則、數據共享、在越南和國外申請保護的責任,以及研究成果轉讓、商業化收益的分配方案。期末評估時,管理機構須審查科學產品,評估培訓與人力發展成果以及外方夥伴履行承諾的程度;影響評估繼續考察聯合科學發表、人力發展成果和任務所形成的國際合作網絡擴展情況。成果應用與商業化情況的更新在數字平臺上直接進行。合同清算時,各方須記錄共同研究成果的法律狀態、保密義務、數據共享、成果公佈以及外方夥伴貢獻或移交的經費與資產處理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