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7日下午听取《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呈文与审查报告。草案共8章52条,比现行法律减少21条,重点涉及侦查机关组织、乡级公安侦查职责以及侦查员标准等内容。政府提出修订的理由是,现行法律实施八年多后暴露出一些障碍,与实际情况不再适应。
草案的一项变化是,把公安部与国防部下属侦查机关的组织机构交由两部部长规定。与此同时,草案拟不再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其权限转交公安部安全侦查机关;中央军事检察院侦查机关的权限转交国防部安全侦查机关。海关、林检、渔检则保留立案权和在7天内开展部分侦查活动的权限。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赞同全面修订该法的必要性,认为案卷具备提交国会审议的条件。但委员会建议,涉及司法诉讼以及人权、公民权利的内容应直接在法律中规定,不宜交由政府细化,并需与正在审议的《刑法(修订)》和《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保持一致。
对于公安和军队内部侦查机关的组织,审查机构建议在法律中具体规定,而不是授权部长规定,以符合法律调整范围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组织规定相衔接。对乡级公安,草案补充了接收举报、控告后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分类的责任和期限,并规定中级、高级侦查员担任乡公安长或副公安长时,负责处理犯罪线索、立案和侦查。
审查报告还就多项权限提出意见:对海关、林检、渔检,建议慎重考虑取消对证据和身份已明确的轻微犯罪、现行犯在一个月内侦查全案的规定;对侦查员任命,建议保留入职考试要求;对侦查机关首长与副首长分工,建议明确副首长在分管领域主要承担组织、指导、检查和引导工作,诉讼权限依《刑事诉讼法》行使。对担任乡公安长或副公安长的中级、高级侦查员,委员会建议按犯罪类型和地域限制其权限,并排除其决定适用、变更或取消特别诉讼侦查措施的权力。政府预计该法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