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聽取《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的呈文與審查報告。草案共8章52條,比現行法律減少21條,重點涉及偵查機關組織、鄉級公安偵查職責以及偵查員標準等內容。政府提出修訂的理由是,現行法律實施八年多後暴露出一些障礙,與實際情況不再適應。

草案的一項變化是,把公安部與國防部下屬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交由兩部部長規定。與此同時,草案擬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其權限轉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權限轉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海關、林檢、漁檢則保留立案權和在7天內開展部分偵查活動的權限。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贊同全面修訂該法的必要性,認為案卷具備提交國會審議的條件。但委員會建議,涉及司法訴訟以及人權、公民權利的內容應直接在法律中規定,不宜交由政府細化,並需與正在審議的《刑法(修訂)》和《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保持一致。

對於公安和軍隊內部偵查機關的組織,審查機構建議在法律中具體規定,而不是授權部長規定,以符合法律調整範圍並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組織規定相銜接。對鄉級公安,草案補充了接收舉報、控告後對違法行為信息進行分類的責任和期限,並規定中級、高級偵查員擔任鄉公安長或副公安長時,負責處理犯罪線索、立案和偵查。

審查報告還就多項權限提出意見:對海關、林檢、漁檢,建議慎重考慮取消對證據和身份已明確的輕微犯罪、現行犯在一個月內偵查全案的規定;對偵查員任命,建議保留入職考試要求;對偵查機關首長與副首長分工,建議明確副首長在分管領域主要承擔組織、指導、檢查和引導工作,訴訟權限依《刑事訴訟法》行使。對擔任鄉公安長或副公安長的中級、高級偵查員,委員會建議按犯罪類型和地域限制其權限,並排除其決定適用、變更或取消特別訴訟偵查措施的權力。政府預計該法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