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国际协议法》修订草案。外交部长黎怀忠在国会陈述草案时表示,修订草案共6章47条,新增多类可签署国际协议的主体,包括经济区与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省级人民委员会下属公立事业单位、部委下属公立事业单位,以及边境地区以外的乡级人民委员会。

草案同时简化国际协议的提议、征求意见、决定签署、修改补充、延期和终止效力的程序,并针对具有对外需求和紧迫性的情形规定简化程序。草案还规定分级分权以加快签署流程,同时保持对外活动的统一管理,并新增以电子方式签署国际协议的规定。

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主任黎晋进在审查报告中表示,该委员会同意颁布修订法律的必要性,认为草案符合党和国家的主张路线及2013年宪法,基本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并与越南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相兼容。

由于草案涉及多个机构的对外活动,并直接关联数据、电子签名、预算、档案和国家秘密保护等领域,审查机构建议起草机关继续对照现行专门法律及拟提交国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进行核查。

针对新增签署主体,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建议补充规定或由政府细化职能、合作需求、执行能力和资源保障等标准与条件,供有权机关决定以公立事业单位、省级人民委员会下属专门机构和管理委员会、乡级人民委员会名义签署国际协议。

委员会还建议研究补充国会代表团、国会代表及省级人民议会对国际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权限,并建议按违约性质、程度和补救能力区分处理,以便在适当情形下考虑暂停执行或修改协议。对于简化程序,委员会要求明确“技术性变更”的范围和标准,确保不改变协议内容及各方的承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