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國際協議法》修訂草案。外交部長黎懷忠在國會陳述草案時表示,修訂草案共6章47條,新增多類可簽署國際協議的主體,包括經濟區與工業區管理委員會、省級人民委員會下屬公立事業單位、部委下屬公立事業單位,以及邊境地區以外的鄉級人民委員會。
草案同時簡化國際協議的提議、徵求意見、決定簽署、修改補充、延期和終止效力的程序,並針對具有對外需求和緊迫性的情形規定簡化程序。草案還規定分級分權以加快簽署流程,同時保持對外活動的統一管理,並新增以電子方式簽署國際協議的規定。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主任黎晉進在審查報告中表示,該委員會同意頒佈修訂法律的必要性,認為草案符合黨和國家的主張路線及2013年憲法,基本保障法律體系的統一性,並與越南加入的相關國際條約相兼容。
由於草案涉及多個機構的對外活動,並直接關聯數據、電子簽名、預算、檔案和國家秘密保護等領域,審查機構建議起草機關繼續對照現行專門法律及擬提交國會審議的法律草案進行核查。
針對新增簽署主體,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建議補充規定或由政府細化職能、合作需求、執行能力和資源保障等標準與條件,供有權機關決定以公立事業單位、省級人民委員會下屬專門機構和管理委員會、鄉級人民委員會名義簽署國際協議。
委員會還建議研究補充國會代表團、國會代表及省級人民議會對國際協議執行情況的監督權限,並建議按違約性質、程度和補救能力區分處理,以便在適當情形下考慮暫停執行或修改協議。對於簡化程序,委員會要求明確“技術性變更”的範圍和標準,確保不改變協議內容及各方的承諾、權利和義務。





